索引号: 113706000042604590/2022-08215 成文日期: 2022-12-07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组配分类: 教育政策

教师队伍丨烟台市教育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12-07      来源: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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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均衡发展、积极稳妥”的原则,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激发教师队伍内在活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缩小区域、城乡、校际之间师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
       二、工作目标
      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进干部教师优质资源合理配置。2022年各区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积极稳妥探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改革工作。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市每年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比例不低于义务教育学校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比例不低于参与交流轮岗教师数量的35%,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师资配置更加均衡。2025年后,各区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提高义务教育学校交流轮岗干部教师比例。
       参与交流轮岗的骨干教师应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或为市级及以上优质课获得者,或为小学段一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初中段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
       三、交流范围和条件
       干部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含其他副校级领导干部)及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8年,原则上要有序参加交流轮岗。
       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两个教学循环或连续工作满8年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均应参加交流轮岗。集团化办学牵头学校、城区优质学校、已聘高(中)级教师职务达到或超过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学校,要进一步提升骨干教师交流轮岗的数量和比例;加大教师城区-乡镇、优质-薄弱(含新建学校,下同)学校间“双向交流”力度,对整体课时量不足的学校、超编比例较大的学校,要进一步提升教师交流轮岗的数量和比例,逐步实现课时量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双达标;城区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比例之比高于1的区市,要通过加大教师交流轮岗力度,进一步均衡教师资源配置;集团化办学成员学校可将青年教师列入牵头学校交流轮岗的范围。加大骨干教师流动力度,确保骨干教师流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从2023年起,义务教育学校的新评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原则上不低于20%的人员流动到乡村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3年。
       在条件艰苦的海岛学校、教学点任教的高级职称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可尊重本人意愿,视为具有交流轮岗经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干部教师,经本人同意,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暂不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 组织实施
       各区市、各有关学校要科学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计划,采取绝对流动和相对稳定的举措,组织实施交流轮岗工作。干部教师交流轮岗以在学区内、办学集团内流动为主;也可采取跨校竞聘、对口支援等形式,在城乡学校间、优质薄弱学校间流动。
       (一)制定工作方案。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7月中旬前,根据辖区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学区或办学集团实际需求、城乡区域人口流动、各学校师资结构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交流轮岗的对象和条件,制定年度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调整和干部教师交流轮岗方案,征得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交流轮岗。干部教师交流工作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8月中旬前安排到位。干部教师的交流轮岗,坚持个人志愿、组织选派、跨校竞聘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可采取以下步骤:
       1.个人申请。符合交流轮岗要求的干部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或其他自愿申请参加交流轮岗的干部教师,经学校和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交流。
       2.学校推荐。学校根据教师在本校连续任职时间和个人申请,按照参加交流轮岗的教师和骨干教师分别应达到规定比例的要求,确定参加交流轮岗的干部教师,报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3.跨校竞聘。对于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选派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学校,教师超编或课时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学校,要通过“跨校竞聘”刚性措施实施交流轮岗。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编制、岗位空缺或富余情况,采取定编、定岗、定责的方式,发布“跨校竞聘”工作方案,通过“校内竞聘”-“学区(集团)内竞聘”-“县域内竞聘”程序,或通过建立跨校竞聘双选平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提交的空缺岗位、拟参与交流人员名单及待聘人员名单信息发布到双选平台,并指导学校和教师完成双选工作。
       (三)进行部门备案。干部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中小学编制台账、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业务;财政部门及时更新经费预算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人员岗位聘用、工资、养老保险等业务。
       教师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要充分考虑初中、小学学段教育教学周期衔接工作。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届,具体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交流期满的教师,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回原学校、留在现交流学校或再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任教,并在岗位竞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鼓励各区市结合实际探索富有特色、积极有效的交流轮岗方式。
       五、 激励约束机制
       (一)职称(职务)评聘。教师交流到新学校后,按不低于原有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用,符合职称晋升或岗位晋级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职称评审或岗位聘任。在县域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将农村学校、偏远学校、城镇薄弱学校高级教师职称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2%,用于解决交流轮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城区中小学教师交流聘用到乡镇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经考核符合条件,可不受任职年限、职务级别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并按规定年限在乡镇学校开展工作。
       将城镇优质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正高级教师职称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义务教育学校要将交流轮岗工作经历作为提任校级干部必备条件。自2025年起,各区市要将交流轮岗或支教工作经历,纳入中小学和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评审积分政策内,对交流轮岗教师因要完成教学循环,需要延长交流轮岗时间的,可进一步加大职称推荐评审积分激励力度,延长激励时限最多不超过3年。
       (二)福利待遇。城镇学校干部教师在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期间,按规定享受乡村教师相关补助政策。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予以倾斜,具体标准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快建设乡镇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切实保障到乡村学校任职任教的干部教师食宿问题。
       (三)人文关怀。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创新工作举措,切实体现对参与交流轮岗教师关心关爱。努力解决好交流轮岗教师的合理诉求,要充分考虑交流轮岗教师的工作地和生活地的距离问题,体现人文关怀。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干部教师交流轮岗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市应建立教育、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干部教师交流联动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明确干部教师交流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政策,共同促进干部教师交流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干部教师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教师交流与教师队伍整体稳定、尊重教师个人诉求与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等相互之间的关系,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大力推进干部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干部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争取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引导广大干部教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交流。建立干部教师交流轮岗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干部教师合法权益。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进一步激发干部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干部教师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对区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体系和对区市教育考核范围。各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干部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考核办法,细化具体目标,明确任务要求,切实加强对交流工作的指导、考核、评价和监督。考核结果要与学校、校长年度考核、评先树优和校长提拔使用相结合,要重点考核办学集团牵头学校、优质学校选派交流轮岗的骨干教师比例;交流到办学集团牵头学校、优质学校、城镇学校的教师,三年内骨干教师成长比例;骨干教师交流到其他学校,三年内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进一步提升交流轮岗工作实效。
       市直高中学校间,县域内高中学校间、高中和义务教育段学校间的教师交流轮岗,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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