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牟平第一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章 考试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考人员管理,确保考试过程的严肃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考(含巡考,以下同)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教职员工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学校组织的集中考试时间(含期中和期末考试),各级部的负责人应带领教学工作人员到各考场进行巡视、督察。
第三条 考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监考工作。负责落实监考员及巡考员,并对监考员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负责对具有监考人员和各学科组、各级部的监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学校实行监考员资格审查制度,在职在岗的教师和行政干部具有监考资格,其他人员的监考资格由学校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没有监考资格的人员监考。
第六条 具有监考资格的人员,必须服从考试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试安排,并严格按照监考职责中的各项规定做好监考工作。
第七条 监考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主持本考场的考试,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在正式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场清理、考生座位安排及试卷分发准备等工作,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3.按照考试要求向考生发放试卷,并要求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认真检查考生携带的考试证件,核对考生身份,仔细检查考生所带物品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考生,应及时采取措施,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报告巡考员。
4.维持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制止各类违纪舞弊行为。
5.发现并处理考试异常情况。如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应责令其停止答卷,立即带离考场,并没收其试卷和作弊证据,同时在其试卷上写下“违纪”、“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违纪作弊情节,并立即将违纪、作弊的有关材料报学校考试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考生违纪认定工作。
6.管理好本考场的考试材料(试卷、答卷等),做好相关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在移交试卷时应当面清点无误。
7.遵守监考纪律,避免出现监考失职行为。
8.考试结束后,要检查、清理考场。
第八条 巡考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指定范围内考场的流动巡考。
2.在巡考过程中认真检查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并做好相关记录。
3.重点检查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如发现监考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指正。
4.对监考失职的监考员,应做好详细记录,并报学校考试主管部门处理。
5.在巡考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反学校考试纪律的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配合监考员做好考生违纪认定工作。
6.在考试结束后听取考生、监考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以及试题质量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监考失职行为:
1.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2.擅离职守;
3.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行为,如使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在考场抽烟,酒后监考等等;
4.玩忽职守,造成试卷泄密;
5.遗失或弄错试卷;
6.没有按照规定宣读考试纪律;
7.发现有违纪动机的学生不予及时制止;
8.发现违纪的学生不及时向巡考员报告;
9.纵容或者包庇学生违纪;
10.请人代监考;
11.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2.其它违反监考职责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试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监考失职行为进行定性并提出处理建议。学校人事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监考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 高考、学业水平考试等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对监考有特殊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章 考试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试卷(含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于绝密材料,试卷保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教学秩序的稳定。为严防试题试卷泄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故制定规范的试卷保密管理制度。
一、 命题期间的保密纪律,周练习教师单独命题,由该教师负责命题期间的保密工作;月考级部教研组命题,由教研组长负责组卷后试卷保密工作。
命题教师及答题卡制作教师职责为:(一)不得透露参加的课程考试命题工作;(二)不得泄露试卷内容;(三)不得将试卷、试卷草稿及电子稿带到教室;(四)确保命题所用电脑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对命题所用电脑加设密码,并保证密码不泄露;(五)禁止学生接触命题所用电脑;命题结束后及时删除电脑上的试卷电子稿;(六)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卷有关的草稿纸、打印校对稿;不得保留纸质副本,妥善保管电子稿,确保与命题工作无关人员不能接触到存有试题的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尽量使用专用U盘存放试题;(七)及时认真清除命题用参考书内的命题标记。
二、试卷涉密人员应将试卷妥善保管,严防泄密;不得透露考试命题审核情况;确保电脑的安全性;对电脑加设密码。
三、试卷印制期间的保密纪律按照文印室相关规定执行。
四、印刷后的试卷在考试前存放及发放期间的保密纪律(一)学校考务管理岗负责接收印制好的试卷,并将试卷存放在保密室;(二)各级部考务人员在考试前检查试卷、向试卷袋中添加答题卡、考生名单等考试相关资料时,必须有2人(含)以上同时在场。严禁私自将试卷带离保密室;(三)每场考试前有关人员发放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考试科目与所发试卷名称,认真履行签字手续,防止因错发试卷造成的泄密。
五、其它事项考试涉密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要把所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全部清理移交,不得带走。
六、泄密责任试卷管理实行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
如有关人员不能严格执行本保密规定,导致发生试卷泄密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山东省牟平第一中学
山东省牟平第一中学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偶 发 事 件 | 处 理 程 序 | |
监 考 员 | 考 点 主 考 | |
1.考生丢失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 | 立即报告主考。 | 主考将考生准考证、考生考场信息表与考生本人相貌仔细核对,如确定为考生本人,则准其入场,忘记带身份证的,通过其他考务人员通知考生家长或领队在考试结束前带考生居民身份证到考点进行核验;丢失身份证的,下一场考试前到当地派出所开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交考点进行核验(如是最后一场考试,按考点规定的时间核验身份)。如不是考生本人,制止其入场。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告。 |
2.考生忘记携带或遗失准考证。 | 首先观察考生相貌,若与考场考生信息表、居民身份证照片相符,可允许考生先入场考试。 | 安排人员上网打印准考证,要在当科考试结束前完成。如系忘记携带,要按照方便的原则,考生联系专人取来送至考点。 |
3.发现考生与准考证或考场考生信息表的照片不符。 | 报告主考,密切监视该考生,待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考务办公室,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 要让考生写出书面说明材料,采取必要措施核实情况。如确系替考,记入《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告。 如系其他情况,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县招生考试机构妥善处理。 |
4.答题卡袋启封时,将答题袋内舌裁断,或从袋底割开。 | 继续清点、分发答题卡,并将情况向主考汇报。 | 更换空白答题卡袋。 |
5.发现试卷袋破损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 立即报告主考并暂停拆封。 | 查明相关情况,评估有无泄密可能,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如确定无泄密发生,监考员应继续启封分发试卷;如怀疑有泄密可能,应立即逐级上报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6.试卷启封时,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混装、错装。 | 将试卷立即装入原试卷袋内,密封,安排考生在考场静候。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主考,并记录因此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启用备用试卷。如错启试卷尚未开考,则需另派监考员接替接触错启试卷的原监考员,并对其采取隔离措施,直至错启试题科目考完。如需弥补耽误的考试时间,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延长不超过30分钟。将详细情况报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启动问责程序。 |
7.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 | 在本考场无法调整情况下,报告主考。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试卷。如需弥补耽误的考试时间,需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延长不超过30分钟。记录在案。 |
8.考生拒绝在规定位置按手印。 | 允许继续考试,将情况记入《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并报告主考。 | 查验考生各相关材料,如发现其中有可疑之处,将详细情况报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9.开考之后,考生发现试卷或答题卡有重印、漏印、缺页、破损等情况。 | 报告主考。征得考生同意后,申请启用备用试卷或答题卡。 |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试卷或答题卡,并将情况记录在案。一般情况下,由此耽误的考试时间不补。 |
10.试卷印刷字迹不清晰,考生提出询问。 | 如人数较少或字迹不清晰的情况不严重,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并当众高声答复。如人数较多或情况严重,应立即报告主考。 | 查明情况,启用备用试卷。如同样的问题大面积发生,应立即逐级报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采取非常措施。 |
11.开考后,发现不同试卷混装、错装,与所考科目不符。 | 将问题试卷收齐密封,报告主考。 | 查明情况,启用备用试卷。密封后的问题试卷存放县保密室。对接触问题试卷所有人员隔离至相关科目考试过后。受波及考生后续考试单独封闭进行。将详细情况报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启动问责程序。 |
12.发现试题明显有错误且无勘误表。 | 提醒考生错误试题先不作答,得到更正通知后再作答,之前维持原状。报告主考。 | 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13.考生将规定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记入《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 | 注意保存证据,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逐级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处理。必要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告。 |
14.同一考生二次抢答题(第一次当众警告)。 | 立即制止,弄清楚第二次抢答的题目、位置及文字,记入《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报告主考。 | 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逐级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处理。 |
15.考生拖延时间答题。 | 立即制止,并记入《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报告主考。 | 处理同(14)。 |
16.考生有抄袭、偷看、传递、夹带等违规行为。 |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记入《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如大面积发生,应全力制止,报告主考。 | 个别现象处理同(14)。大面积发生要组织力量调查,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17.个别考生忘记带考试用品。 | 报告主考。 | 尽量为考生解决考试用品,可采取通过监考员本考场内调剂的办法。 |
18.监考员不尽职尽责,串岗、离岗等。 | 另一名监考员予以提醒,仍不改正的,报告主考。 | 更换监考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程序处理。 |
19.考生出现晕场、疾病等情况。 | 报告主考。经安慰、休息能继续考试的,鼓励其坚持应试。不能坚持的,劝其退场治疗。 | 对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安排医生场外就地治疗或送就近医院治疗。治疗距考试结束如超过30分钟,应实行隔离治疗。 |
20.监考员出现晕场、疾病等情况。 | 另一名监考员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主考。 | 及时进行治疗,安排更换监考员。治疗距考试结束如超过30分钟,应实行隔离治疗。 |
21.考场内出现喧哗。 | 予以制止、记录情况。报告主考。 | 处理同(14),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2.考场秩序遇外来干扰。 | 排除干扰。报告主考。 | 若情况严重,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23.考生考试中途如厕。 | 告知考生如厕回来需要进行二次安检。由同性流动监考员全程陪同其如厕。事毕允其返回继续考试,需再次安检。 | |
24.考生考试中途提出要喝水。 | 由流动监考员陪同其到饮水处喝水。事毕允其返回继续考试,需再次安检。 | |
25.考生无故退出考场后又重返考场答题。 | 予以制止,记入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 | 对不听从劝阻者,由考点保卫人员协助处理。 |
26.考生在试卷或答题卡上书写的姓名、考生号、座号与本人不符。 | 密切监视该考生,报告主考。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考务办公室,听候处理。 |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如系换卷、替考等行为,记入《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逐级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处理。必要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告。 |
27.考生弄脏或损坏试卷、答题卡,要求更换。 | 报告主考,申请使用备用试卷或答题卡。 | 查明情况,可按程序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更换,但不得使用缺考考生答题卡。监考员在作废答题卡的条形码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答题卡袋封面的“备注”栏中注明“××考生号答题卡损坏更换”字样。新启用的答题卡要填写姓名、考生号、座号,不需粘贴条形码,并告知考生由此耽误的考试时间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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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考生携带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离开考场。 | 对未出考场的,予以收回材料。对已离开考场的,告知流动监考员迅速追回材料,记录在案,报告主考。 | 组织力量追回材料,记入《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逐级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处理。 |
29.监考员整理、清点时,将已作答的答题卡撕破、污染。 | 报告主考。如有可能通知相关考生在场等候。 | 在无法恢复情况下,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启用备用答题卡。在正副主考、省(市)检查组成员、监考员共同见证下,由考生本人抄答。并将结果报告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 |
30.条形码发放、粘贴过程中损坏,无法继续使用。 | 保持答题卡粘贴条形码区域空白。核对考生填写的考生号、姓名等信息,在答题卡袋封面备注栏中注明“XX考生号条形码损坏”字样。 |
听力偶发事件处理 |
外语听力考试时,出现偶发事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听力考试开始时,出现无声或放音不清晰,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听力光盘原因。相关人员要及时报告主考,启用备用光盘,重新从头播放。 ②设备故障原因。要迅速启用备用设备。如短时间内无法正常放音,应组织考生先行作答非听力考试部分。外语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安排进行听力考试。 (2)听力考试进行中,出现无声或放音不清晰,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光盘原因。应记录出现问题的时间点及考试题目,报告主考启用备用光盘。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 ②设备故障原因。应记录出现问题的时间点及考试题目,迅速启用备用设备。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如短时间内无法正常放音,应组织考生先行作答非听力考试部分。要计算放音出现问题的前一道题目到听力考试结束的剩余时间,在外语考试结束前的该时间点,从出现问题的前一道题开始继续播放。 (3)听力考试进行中,因自然现象原因或无法预计的因素造成考试受到影响,参照(1)、(2)条的原则处理。 (4)由于光盘、播放设备及自然现象的原因,影响到听力考试正常进行,占用了考生正常用时,考点认为有必要,经考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外语科目受影响考生考试时间,但延长最多不超过30分钟。 (5)各种原因都会影响到听力考试的正常进行,对于有些情况,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相关考生离开考场及考生间相互交流,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对听力偶发事件,将发生的时间、范围、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在案,并由有关监考员、考生、主考签字确认。 (6)处理听力考试偶发事件,要及时、准确、稳妥。在不影响处理速度的前提下,应将听力偶发事件的情况及处理结果尽快报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需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前,不要让考生离开考场。 (7)有问题的光盘应单独保存,考后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复查。 (8)播放过程中的听力故障处理完毕后,需要涉及的考生对处理结果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