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8XN/2022-51969 成文日期: 2022-12-13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加快烟台市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12-13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字号:

2022年12月13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烟台市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建设领域历史预留问题是重大民生问题,处置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但历史遗留问题通常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不仅需要属地政府统筹实施,也需要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大力配合,共同推进。同时,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历时较长、政策标准难以把握,需要市级层面从实施范围、处置模式、扶持政策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决策依据

《意见》制定过程中,参考了珠海、威海等城市已出台实施意见的先进经验,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各自专业领域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相关内容合法有效。

三、出台目的

以维护群众和企业利益为根本,以盘活城市闲置资产、提升城市形象为导向,集中力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好处置工作中涉及的矛盾纠纷,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四、重要举措

(一)实施范围

一是截至2022年6月底,全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土地已出让但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或已开工建设但处于停工状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是截至2022年6月底,全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厂房中已开工建设但停工2年以上的未建成厂房或已建成2年以上但建设手续不全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

(二)处置模式

一是续建重建。对符合现行规划,经机构鉴定后质量安全满足工程开工建设时的规范标准要求的,可依法按程序办理开工手续后开工建设;对不符合现行规划或建筑安全等要求的,可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二是引导盘活。对原项目建设单位因资金短缺或涉法涉诉无法继续建设的,可通过债务重组、破产清算方式解决债务纠纷、盘活项目,或引入参、联建方合作开发、续建。三是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四是依法收回。对未履行土地出让文件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扶持政策

一是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从规划方案调整、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补缴土地价款标准、手续办理及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二是针对工业企业厂房历史遗留问题,从完善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工程竣工手续以及允许厂房分割转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四)有关要求

为确保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处置工作落到实处,《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续建项目必须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开工建设。二是复工续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准备充足资金并设立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三是纳入处置范围的项目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开工、2025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否则将取消相应的扶持政策。四是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或对市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实施环境整治或拆除。五是需由政府收回的,可通过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达成收地协议等方式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各区市政府(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企业厂房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处置工作。二是强化协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政策,并全力配合属地责任主体开展工作。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市政府(管委)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处置工作专班,按照“一项目一方案”的要求,逐项目明确工作目标和层级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处置工作。四是严肃追责问责。将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处置工作情况记入干部执行力档案,与约谈问责、年度考核奖惩等事项挂钩,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信访舆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