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医保局、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1年)>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21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限定支付范围和协议期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2020年)》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区分甲类、乙类,对甲类药品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对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自付规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分为四档,职工为0%、5%、10%、15%,居民为0%、5%、15%、25%(具体在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布)。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及临床用药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不分甲、乙类。
三、对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医院制剂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烟医保发〔2020〕49号)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工伤保险住院或门诊用药,使用《药品目录(2021年)》中与治疗所患疾病、伤情相对应的药品,分别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目录(2021年)》以外药品时,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未按规定签字的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六、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目录(2021年)》的使用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目录(2021年)》的执行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鼓励医保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疗效确定、副作用较小、价格低廉的药品。
七、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
八、离休人员(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用药,按《药品目录(2021年)》执行,但个人不负担药品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所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药品目录(2021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认真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及时更新维护本单位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确保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