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02E/2022-47526 成文日期: 2022-11-09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废旧农膜和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日期:2022-11-10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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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强化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保责任,积极履行废旧农膜(包括地膜、棚膜、反光膜等,下同)和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义务,保证农业生态环保安全,经研究决定自11月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废旧农膜和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农膜使用者:包括但不限于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蔬菜大棚种植户等;

(二)农药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者:从事农药肥料生产销售的批发商和经销商以及农药肥料使用者;

(三)各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废旧农膜和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

(二)回收台账建立、记录情况;

(三)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情况。

三、检查及处理依据

(一)未及时回收农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的,按照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用薄膜使用者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用薄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用薄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 第6号)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依法建立回收台账的,按照下列规章处理:

1.《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 第6号)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农膜使用者未建立使用记录的,按照《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 2020年 第4号)第十二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责令整改。

四、检查方法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实施,先由各市区自查,再由市级抽查。市级抽查时将分成两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一)区市自查。各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蔬菜大棚种植户、农药肥料批发商和经销商以及回收网点和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摸清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蔬菜大棚种植户、回收网点和企业以及农药肥料批发商和经销商的数量及分布情况,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为市级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二)市级抽查。在区市自查的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市区自查情况,分成两组(分组情况详见附件),随机抽取5-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蔬菜大棚种植户、回收网点或企业以及农药肥料批发商和经销商进行检查。抽查期间各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共同参与,发现违法行为,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协调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实效。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各级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切实通过执法检查使相关人员明确环保职责、强化环保意识、履行环保义务,达到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推动农业生态环保建设的目的。

(二)加强执法配合,严打违法行为。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明确责任,共商计划,一起排查,联手处理,确保专项执法检查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及时回收农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的及时立案查处;对未依法建立回收台账的,先责令改正,期满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对农膜使用者未建立使用记录的,以责令整改为主。

(三)加强新闻宣传,形成正面引导。各地要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各级对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特别是加大对种粮大户、蔬菜大棚种植户、农药肥料经营者等定向宣传力度,让他们知道肩负的责任,明白怎么做,明确违法后果,把责任义务转化成自觉的行动。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提高此次专项执法检查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为加大宣传力度,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将印刷5000份宣传资料,结合执法检查进行普法宣传。

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联系人名单及电话上报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公务邮:zfzdnyk@yt.shandong.cn)。

市级抽查一组:任少波、丁  锁、杨志峰、刘洪明;

市级抽查二组:吕  强、许淑桂、张富海、曲承侃。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9日

烟农〔2022〕257号--关于开展废旧农膜和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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