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应急局:
为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市局下发了《烟台市“护航二十大”安全生产区市执法互查活动方案》(烟应急函〔2022〕62号),自9月5日至23日,在全市组织开展了烟台市“护航二十大”安全生产区市执法互查活动,现将活动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互查活动14个区市共成立12个检查组,出动执法人员189人次,聘用专家73人次,检查企业60家;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隐患402项,责令企业当场整改4项,限期整改398项;下达各类执法文书60份,拟立案处罚企业42家,拟立案违法行为57项,立案率达到70%。其中,莱阳市、蓬莱区各检查5家企业,立案移交5起,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芝罘区、莱州市、海阳市各检查5家企业,立案移交4起,执法成果显著。
本次互查活动聚焦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涉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为主攻方向,参照《烟台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重点检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隐患排查治理、高危行业领导带班、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总监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使用等内容。
本次互查活动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9家,发现问题隐患48处,立案处罚4家,涉及违法行为4项;检查涉氨制冷企业4家,发现问题隐患20处,立案处罚4家,涉及违法行为8项;检查涉爆粉尘企业5家,发现问题隐患30处,立案处罚2家,涉及违法行为4项;检查涉有限空间企业6家,发现问题隐患36处,立案处罚2家,涉及违法行为3项;检查其他工贸企业42家,发现问题隐患268处,立案处罚30家,涉及违法行为38项。具体检查情况见《烟台市“护航二十大”安全生产区市执法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立案处罚情况见《拟立案违法行为汇总表》(附件2)。
二、取得的成效
活动中,各执法组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工作纪律,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采取“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沟通会+总结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模式,严格执法,严肃办案,按照要求使用执法系统和执法记录仪,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各陪检组认真做好执法保障和配合工作,衔接企业接受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进处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当场采集固定实效性证据。同时,各检查组利用本次执法互查机会,在机构改革、队伍建设、执法装备以及执法办案等方面进行沟通交流,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水平。
通过互查,一批问题隐患被及时发现,一批违法企业被立案查处,一批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受到了警示教育,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活动期间,大部分区市能够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严密部署,检查组带队领导、执法人员和专家配备到位,陪检组陪检、保障工作有力。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检查组重视程度不够,未按要求派出带队领导担任检查组组长;个别检查组检查深度不够,立案率较低;个别执法组存在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填写不完整、数据不一致等情况,需要多次催报,影响每天的调度统计。
四、下步要求
(一)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各区市要针对本次互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做好执法跟进工作,确保执法检查闭环管理。对执法检查移交的拟立案违法行为,要抓紧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依法尽快办结,通过严查重罚违法违规行为,放大执法检查效果,教育警示和震慑违法企业,案件办理情况市局将进行跟踪督导。
(二)做好执法宣传工作。要将本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辖区内相关企业,督促企业认真学习,对照查找自身不足和差距,总结经验,做到举一反三,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反复出现。
(三)不断提升执法效能。要聚焦主业,突出精准执法,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结合本次执法情况通报,瞄准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继续严查重罚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持续高压态势,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向好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氛围。
附件:1.烟台市“护航二十大”安全生产区市执法互查情况统计表
2.拟立案违法行为汇总表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3日
附件1
烟台市“护航二十大”安全生产区市执法互查情况统计表
行业 领域 | 派出检查组 | 出动 执法 人员 | 聘用 安全 专家 | 检查 企业 数量 | 发现 问题 数量 | 重大 安全 隐患 | 当场 整改 问题 | 限期 整改 问题 | 现场紧急处置 | 暂时 停产 停业 | 拟立案处罚企业数 | 拟立案违法行为数 | 当场简易 处罚 | 下达 执法 文书 | 移交其他部门 |
个 | 人次 | 人次 | 家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家 | 项 | 项 | 份 | 项 | |
危险化学品 | 9 | 25 | 10 | 9 | 48 | 0 | 2 | 46 | 0 | 0 | 4 | 4 | 0 | 6 | 10 |
涉氨 制冷 | 4 | 9 | 4 | 4 | 20 | 0 | 0 | 20 | 0 | 0 | 4 | 8 | 0 | 3 | 0 |
涉爆 粉尘 | 5 | 13 | 5 | 5 | 30 | 0 | 0 | 30 | 0 | 0 | 2 | 4 | 0 | 4 | 4 |
涉有限 空间 | 6 | 20 | 5 | 5 | 36 | 0 | 0 | 36 | 0 | 0 | 2 | 3 | 0 | 6 | 0 |
其它 | 42 | 122 | 49 | 37 | 268 | 0 | 2 | 266 | 0 | 0 | 30 | 38 | 0 | 41 | 17 |
合计 | 66 | 189 | 73 | 60 | 402 | 0 | 4 | 398 | 0 | 0 | 42 | 57 | 0 | 60 | 31 |
附件2
拟立案违法行为汇总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违法行为描述 | 违反依据 | 处罚依据 | 提出单位 | 承办单位 |
1 | 烟台天利聚氨酯有限公司 | 1.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2.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 牟平局 | 栖霞局 |
2 | 烟台万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2021年安全员安全生产再培训少于12学时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牟平局 | 栖霞局 |
3 | 烟台市富瑞斯酿酒有限公司 | 2021年度主要负责人培训学时不足12学时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牟平局 | 栖霞局 |
4 | 山东格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2021年度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液化石油气泄露)。2.液化石油气瓶储存、气化间未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和切断装置,管道法兰未做跨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牟平局 | 栖霞局 |
5 | 料仓内筛沙机皮带处、链条处无防护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高新区应急局 开发区应急局 | 招远市应急局 | |
6 | 招远市亚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毕郭分公司 | 罐区消防器材室一安全帽过期(有效期30个月,生产日期为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开发区应急局 | 招远市应急局 |
7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销售分公司招远黄土加油站 | 配电室内绝缘工具绝缘鞋未检验(未张贴校验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第10.4.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开发区应急局 | 招远市应急局 |
8 | 招远市方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齿轮加工车间一台砂轮机属于淘汰落后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高新区应急局 | 招远市应急局 |
9 | 龙口市鼎昌电镀有限公司 | 1.气瓶无防倾倒措施;2.1处焊机接线端裸露;3.工作平台未设置踢脚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福山区应急管理局 | 龙口市应急管理局 |
10 | 龙口市永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1.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和防砸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福山区应急管理局 | 龙口市应急管理局 |
11 | 山东龙口鑫龙食品有限公司 | 1.氨机房房顶未设置护栏;2.氨机房二层、三层平台未设置踢脚板;3.集油器液位计无最高和最低液位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福山区应急管理局 | 龙口市应急管理局 |
12 | 烟台腾飞塑业有限公司 |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福山区应急管理局 | 龙口市应急管理局 |
13 | 海阳市融昌塑编包装有限公司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库房提升机、搅拌釜、吹膜机电加热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蓬莱区应急管理局 | 海阳市应急管理局 |
14 | 烟台美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2022年上半年未进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电焊工李伟未按规定穿戴焊接防护服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蓬莱区应急管理局 | 海阳市应急管理局 |
15 | 烟台众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未配备有毒气体检测仪(四合一)、空气呼吸器等应急救援物资 | 《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蓬莱区应急管理局检查组 | 海阳市应急管理局 |
16 | 烟台新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防毒面具)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蓬莱区应急管理局检查组 | 海阳市应急管理局 |
17 | 烟台勇士机械有限公司 | 1. 未如实记录2021年入职员工辛春杰、于甜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 调漆房缺少事故通风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蓬莱区应急管理局检查组 | 海阳市应急管理局 |
18 | 华大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 1.CT车间二层CK-8反应釜安全阀出口管管径小于出口管口管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龙口市应急局 | 芝罘区应急局 |
2.企业危废库(内存废包材和活性炭等)无“严禁烟火”警示标识;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
3.成品库和液体料堆场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设施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
19 | 烟台裕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液氨泄漏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南侧周边单位(邦鑫冷藏),未将液氨泄漏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条 | 龙口市应急局 | 芝罘区应急局 |
20 | 莱阳白龙食品有限公司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芝罘区应急管理局 | 莱阳市应急管理局 |
21 | 烟台瑞鹤服装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 芝罘区应急管理局 | 莱阳市应急管理局 |
22 | 莱阳市佳泰冷藏加工厂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芝罘区应急管理局 | 莱阳市应急管理局 |
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23 | 莱阳市古柳泉水冷库 | 未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芝罘区应急管理局 | 莱阳市应急管理局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
24 | 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 | 一车间气体检测报警仪跨接线处于断开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蓬莱区应急管理局 |
25 | 蓬莱裕门木业有限公司 |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灭火毯)。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蓬莱区应急管理局 |
26 | 烟台牛老三食品有限公司 | 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两台未通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蓬莱区应急管理局 |
27 | 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 | 燃气站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未通电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蓬莱区应急管理局 |
28 | 烟台立信木业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王黎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 莱阳市应急管理局 | 牟平区应急管理局 |
29 | 烟台卓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 1.车间员工佩戴的安全帽过期。(3人)2.焊接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当心火灾、当心爆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莱阳市应急管理局 | 牟平区应急管理局 |
30 | 山东特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 莱阳市应急管理局 | 牟平区应急管理局 |
31 | 烟台牟平区鲁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钻床岗位一员工佩戴的安全帽过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GB39800.1-202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表1 《头部防护 安全帽》(GB2811-2019)第7.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莱阳市应急管理局 | 牟平区应急管理局 |
32 | 烟台文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四名电焊工)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莱阳市应急管理局 | 牟平区应急管理局 |
33 | 烟台三信电工有限公司 | 1.2022年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包含防疫物资等内容。(口罩、消毒液)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海阳市应急局 | 莱山区应急局 |
34 | 烟台市莱山区三星包装有限公司 | 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少资金专项使用制度、事故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海阳市应急局 | 莱山区应急局 |
35 | 烟台东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2022年新入职员工王凤艳班组级成绩)。 2.自动运料机未设置防护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海阳市应急局 | 莱山区应急局 |
36 | 烟台奥科电子有限公司 | 1.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2021年新员工杨小林、张伟) 2. 一楼动力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等安全警示标志。 3.二楼组装车间钻铣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等安全警示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海阳市应急局 | 莱山区应急局 |
37 | 山东朗越国际储运有限公司 | 1. 未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清单配备应急物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招远市应急局 | 福山区 |
38 | 烟台世腾建材有限公司 | 1.维修间配电箱、料仓直梯、沉淀池缺少警示标志(共3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招远市应急局 | 福山区 |
39 | 烟台融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北车间3处安全出口上锁封闭不能通行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 招远市应急局 | 福山区 |
40 | 烟台伟尔威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 1.未如实记录员工靳顺程、杜俊清、林立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4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4项 | 栖霞市应急局 | 开发区 |
41 | 烟台炬峰涂装有限公司 | 1.污水处理池未张贴有限空间作业警示标识及告知卡;2.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探测器未定期检验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 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栖霞市应急局 | 开发区 |
42 | 烟台福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喷涂车间除尘器未张贴“当心粉尘爆炸”标识)2.未如实记录(员工邹大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4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4项 | 栖霞市应急局 | 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