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以案释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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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的重要基础。现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并解读相关案例,旨在弘扬诚信学术美德,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大格局。 今年8月,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科研失信行为做出具体界定,明确了被调查人、所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各方人员的职责分工,并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做出明确要求。 《规则》指出,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对于科研失信人员予以处理,包括: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案例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内蒙古某大学李某等发表的一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上述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公司代写代投、署名不实等问题。通讯作者李某应对上述问题负责。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依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撤销李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李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给予李某通报批评。 【案例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大连某大学康某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该论文存在伪造、篡改图片的问题。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康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康某通报批评。 (上述案例转自中国科研诚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