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76E/2022-06801 成文日期: 2022-10-21
发布机构: 养老保险科 组配分类: 社保政策

【养老保险】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

日期:2022-10-21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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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名单

根据《通知》精神,调整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转发鲁人社发〔2022〕15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发〔2022〕6号)确定的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名单,将我市全部区、市均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且无需再报送调整备案。申请缓缴的其他条件和期限不变。

二、延长缓缴期满后费款补缴办理

按照《通知》要求,对于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参保单位,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但全部缓缴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具体分期补缴业务办理及所需材料,按照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有关规程和工作要求执行。分期分批补缴的缓缴费款免收滞纳金。对于出现注销、吊销、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的缓缴企业,应当补齐欠缴的费款后,方可进行相应处理。

三、进一步简化缓缴经办流程

根据调整后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范围,通过共享企业信息数据,全省社保信息系统已经统一增加了缓缴资格标识。具备标识的参保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烟台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缓缴业务。对于属于扩大实施范围、但暂未被认定缓缴资格的参保企业,可通过“烟台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提交认定中小微企业的证明或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申请纳入缓缴名单。按照《通知》要求,受理申请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各区市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配合联动,全力以赴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群体特点需求,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强化政策宣传效果,确保缓缴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持续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采取更加灵活便捷的渠道方式,为参保单位和职工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缓缴社保费各项政策落细落实、执行到位,有效保障各项合法权益。

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报告。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发展改革委


烟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烟人社字〔2022〕117号--转发鲁人社字〔2022〕11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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