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公费农科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农〔2022〕226号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部、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经研究,制定《烟台市公费农科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8日
烟台市公费农科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农业技术推广人才,着力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农科技字〔2017〕27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农科技字〔2018〕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热爱“三农”事业,毕业后志愿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山东高中阶段学校学籍毕业生,均可报考公费农科生。具体招考条件、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当年省级相关部门关于公费生及委培师范生招生相关通知执行。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全市公费农科生定向培养工作。组织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公费农科生需求预测、需求计划报送、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编制总额内,落实公费农科生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制。教育部门负责公费农科生招生、培养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费农科生就业指导、毕业派遣、人事接转和报到工作。各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公费农科生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农口部门以及组织、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公费农科生需求预测,确定公费农科生需求计划,经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汇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年度公费农科生分市计划。省教育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遴选确定承担公费农科生培养任务的高校,统筹安排分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六条 公费农科生在普通类提前批次录取,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或超过我省划定的普通类一段线。
第七条 公费农科生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录取通知书》后,在报到入学前需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区市有关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定向培养协议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定向培养协议,由考生携带到培养学校报到,经培养学校复查合格并签字盖章后,考生正式录取为公费农科生。
第四章 定向培养
第九条 经培养学校正式录取的公费农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十条 公费农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培养方案,公费农科生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五章 实习入职
第十二条 公费农科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后,在校最后一个学期,按照培养协议到定向单位实习。
第十三条 公费农科生实习结束、按期毕业后,各区市相关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做好竞岗选聘相关工作,组织公费农科生与定向县域内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在需求岗位内进行双向选择,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合同期5年。
第十四条 定向就业单位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注册并提交认证材料,经区市人社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后,通过网上签约功能向学生发送签约邀请,学生收到签约邀请后在应约有效期内同意应约,生成电子协议书。网上签约完成后,各培养高校根据协议书进行派遣。
第十五条 定向就业区市相关部门应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要求,开展公费农科生考察、体检、聘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十七条 在公费农科生毕业后的5年服务期内,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农科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者退还的公共教育费用和交纳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公费农科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符合条件的,并经定向就业区市部门同意后,可在职攻读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等除外)中断学业,或未在培养期满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定向就业区市有关部门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公费农科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
第二十条 公费农科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定向就业区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免费教育经费,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公费农科生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未满5年或经工作单位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免费教育经费和交纳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公费农科生服务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并续签聘用合同的,由人社部门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公费农科生定向培养协议书》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