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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政策

日期:2022-10-14      来源: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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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2号)

政策内容:

(1)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由属地进行监管。

(2)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院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应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4)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

(5)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要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6)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7)校外培训机构应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执行年限:2021年11月4日起执行

面向群体:山东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教育局:0535-210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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