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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政策措施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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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2)《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4号)

政策内容:

(1)改造移交范围。对本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开发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各区)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共949个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移交,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居民家庭计量水表(含)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供水管道(含管廊井内、地下车库内及室外埋地铺设等用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压力调控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计量装置、深度处理设备、水质和水压监控设备、安防监控系统、通风排污系统及其用房等设施。手续完备、不存在产权争议、符合移交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经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纳入2025年底前拆迁计划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再实施改造移交。

(2)改造内容。更新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供电及用电计量系统,合理配置消毒、水质在线检测、安防预警和调度管理设备,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改造或改(重)建泵房建筑物(构筑物),满足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改造二次供水设施至用户水表间供水管线,满足管网漏损控制要求;对未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居民用户水表实施“一户一表”改造。

(2)时限要求。2024年12月底前对市区949个二次供水小区设施进行改造移交。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原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与公共供水单位签订资产转移协议,办理资产和设施档案移交,并列入公共供水单位固定资产。其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

(3)申报程序。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事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小区业主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市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列入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移交计划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制定技术改造方案,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替签订)后组织实施改造工作。

(4)移交管理。各区政府(管委)应明确本辖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的办事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实施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工作。已实施户表计量、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完好且供水管线无需改造、具备移交条件的,相关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与供水企业按程序签订资产转移协议,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需实施改造的,采取“改造一处、验收一处、接管一处”的办法,改造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相关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与供水企业办理二次供水设施资产转移手续。

(5)改造资金。改造资金由市、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其中,纳入市水业集团供水范围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由企业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解决,市财政给予债券付息补助;其他二次供水小区供水设施改造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同供水企业统筹解决。二次供水的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资金仍按烟城〔2009〕36号文执行,每户为1185元,由用水户、供水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其中用水户出资额350元,其余工程费用由政府和供水企业按6:4比例承担。改造期内未提出改造申请的,今后市、区两级将不再对改造资金进行补助。

(6)运行维护。在供水价格不到位的情况下,由市、区财政负责,启动经营性补贴机制,弥补市区供水企业政策性亏损,保障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后正常维护和运行。适时开展水价调整工作,把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纳入新增水价之中,并取消相应财政补贴。

执行年限:自2022年3月11日起开始执行。

面向群体: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开发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各区)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共949个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城管局  :0535-615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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