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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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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8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烟建住房〔2019〕23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烟建住房〔2020〕13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烟建住房〔2021〕8号)

政策内容:

(1)申请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属于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还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并毕业不满5年;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烟建住房〔2021〕8号),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首次就业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35900元;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就业的,取消收入限制。

(2)租赁补贴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每户租赁补贴起点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起点增加至400元/月;家庭成员数量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再上调50元;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户租赁补贴标准固定为300元/月。上述租赁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36个月。

(3)申请程序。租赁补贴的申请采取网上申请、集中申报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注册地所在的区住建部门申请,并承担相关初审和担保责任。经区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住建部门与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补贴发放协议》,租赁补贴资金按月发放。

(4)动态管理。租赁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负有诚信申报义务,用人单位应掌握申请人就业和家庭人员变动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个月内向区住建部门网上进行申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动态管理。申请人就业关系流动到新单位的,可由新单位进行变更登记,补贴发放期限合并计算。租赁补贴到期后,申请人如符合城市户籍保障家庭条件,可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住房保障。

执行年限:执行期限截至2024年6月30日。

面向群体: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简称“新市民”)。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35-691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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