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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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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烟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

《中共烟台市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烟委人组办发〔2021〕8号)

政策内容:

(1)平台、科研补贴。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土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建站资助,分站、基地批准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级财政再给予20万元资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完成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科研资助5万元。

(2)生活补贴。建立博士后站(基地)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最低保障制度,每名博士后每年不低于15万元。其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央或省直驻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市直属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由市级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其他部分由设站单位统筹解决:各区市博士后站(基地)由市级财政和同级财政每年各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其他部分由设站单位统筹解决。发放时间以博士后人员实际在站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由同级财政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科研资助,出站留烟创业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给予合作导师5万元奖励。

(3)奖励。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烟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留烟奖励,同时还可享受20万元购房补贴和3年共计10.8万元生活补贴。对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由同级财政再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在国家和省、市评估考核中确定为优秀博士后站(基地)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执行年限: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面向群体:烟台市范围内由国家和省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博士后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设立博士后站(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博士后站(基地)内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其合作导师。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5-6902886;0535-67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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