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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日期:2022-10-12      来源: 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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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

政策内容: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收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年限: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面向群体: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税务局:0535-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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