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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日期:2022-10-12      来源: 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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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政策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执行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面向群体: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税务局0535-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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