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8XN/2022-05782 成文日期: 2022-01-28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建筑市场监管

关于限制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开工建设新项目的通知

日期:2022-01-28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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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拖欠工程款1 年以上建设单位 (含实际控制人)开工建设新项目的通知

烟建建管〔2022〕2 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

源和规划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烟台市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 意见》精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限 制拖欠工程款 1 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新项目开工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拖欠施工单位 工程款 1 年以上的,适用本规定。

二、认定标准

1.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纳入住建部门监管;

2.施工单位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 包合同;

3.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上一笔工 程款支付时间或法院裁定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判决书生效时间 满 1 年。

三、限制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禁止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在全 市范围内取得政府供应的新建项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 予受理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申请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业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办

理立项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核准等 3 项业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办 理施工图纸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 3 项业务。

四、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填报《限制拖欠工程款 1 年以上建设 单位开工建设新项目申请表》,携带合同原件、工程款支付明细、

工程款催缴通知书或法院判决书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限

制申请。

2.调查认定。住建部门收到限制申请后,应对拖欠工程款事 实进行调查,并召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调解。经调查, 认定建设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 1 年以上事实且协商调解未达 成一致意见的,向建设单位下达《拖欠工程款 1 年以上事实认定 书》。

3.异议处理。建设单位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辩,并提供证明材料。住建部 门在收到申辩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给予书面答复。建 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报有效申辩意见或相关依法履行工程款 支付义务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存在拖欠工程款1 年以上事实。

4.实施限制。各区市住建部门将实施限制建设单位(含实际 控制人)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函告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限制。

五、解除限制

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后,携带工程款支付凭

证,会同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解除限制申请。经

调查事实属实的,由各区市住建部门将解除限制建设单位(含实

际控制人)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函 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全市范围内解除 限制。

六、有关要求

1.市县两级住建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拖欠工程款时,应 秉持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开展调查,确保拖欠工程款事实认定真 实有效。不得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

2.各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提前做好施工所 需要的资金安排,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 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总包单位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监督。要主动配合住建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积极 参与协商调解。

3.各施工单位要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与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农民 工工资;不得恶意投诉、举报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在 建设单位履行工程款义务后,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申请解除限制。

附件: 1.限制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新项目申请表

2.拖欠工程款1 年以上事实认定书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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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限制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建设单位 (含实际控制人)新项目开工申请表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我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与

(建设单位名称)签订施工合同,参与建设

(项目名称)。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于_______年 月___ 日向我单位支付

(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款              _万元。截止_________年_____月 日,建设单位拖欠我公司工程款已满1年。现根据《关于限制拖欠工 程款1年以上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新项目开工的通知》有关规 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限制

(建设单位名称)及其实际控制人(                      _)在 全市范围内新项目开工。

( 公 章 )

年   月   日

证明材料

1.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凭证或法院判决书。

附件2

拖欠工程款1 年以上事实认定书

单位(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际控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定意见

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

(项目名称)存在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 事实。按照《关于限制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建 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开工建设新项目的规 定》有关要求,现书面告知你单位。

对此,你单位有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 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交申辩意见,逾 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 章 )   年    月    日

送 达 人 :

年    月      日

被送达人单位: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知单位,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


原文件:烟建建管〔2022〕2号关于限制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开工建设新项目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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