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拖欠工程款1 年以上建设单位 (含实际控制人)开工建设新项目的通知
烟建建管〔2022〕2 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
源和规划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烟台市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 意见》精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限 制拖欠工程款 1 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新项目开工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拖欠施工单位 工程款 1 年以上的,适用本规定。
二、认定标准
1.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纳入住建部门监管;
2.施工单位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 包合同;
3.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上一笔工 程款支付时间或法院裁定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判决书生效时间 满 1 年。
三、限制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禁止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在全 市范围内取得政府供应的新建项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 予受理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申请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业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办
理立项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核准等 3 项业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办 理施工图纸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 3 项业务。
四、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填报《限制拖欠工程款 1 年以上建设 单位开工建设新项目申请表》,携带合同原件、工程款支付明细、
工程款催缴通知书或法院判决书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限
制申请。
2.调查认定。住建部门收到限制申请后,应对拖欠工程款事 实进行调查,并召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调解。经调查, 认定建设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 1 年以上事实且协商调解未达 成一致意见的,向建设单位下达《拖欠工程款 1 年以上事实认定 书》。
3.异议处理。建设单位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辩,并提供证明材料。住建部 门在收到申辩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给予书面答复。建 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报有效申辩意见或相关依法履行工程款 支付义务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存在拖欠工程款1 年以上事实。
4.实施限制。各区市住建部门将实施限制建设单位(含实际 控制人)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函告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限制。
五、解除限制
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后,携带工程款支付凭
证,会同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解除限制申请。经
调查事实属实的,由各区市住建部门将解除限制建设单位(含实
际控制人)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函 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全市范围内解除 限制。
六、有关要求
1.市县两级住建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拖欠工程款时,应 秉持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开展调查,确保拖欠工程款事实认定真 实有效。不得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
2.各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提前做好施工所 需要的资金安排,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 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总包单位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监督。要主动配合住建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积极 参与协商调解。
3.各施工单位要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与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农民 工工资;不得恶意投诉、举报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在 建设单位履行工程款义务后,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申请解除限制。
附件: 1.限制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新项目申请表
2.拖欠工程款1 年以上事实认定书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 1 月 28 日
-4-
附件1
限制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建设单位 (含实际控制人)新项目开工申请表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我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与
(建设单位名称)签订施工合同,参与建设
(项目名称)。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于_______年 月___ 日向我单位支付
(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款 _万元。截止_________年_____月 日,建设单位拖欠我公司工程款已满1年。现根据《关于限制拖欠工 程款1年以上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新项目开工的通知》有关规 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限制
(建设单位名称)及其实际控制人( _)在 全市范围内新项目开工。
( 公 章 )
年 月 日
证明材料
1.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凭证或法院判决书。
附件2
拖欠工程款1 年以上事实认定书
单位(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际控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定意见
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
(项目名称)存在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 事实。按照《关于限制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建 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开工建设新项目的规 定》有关要求,现书面告知你单位。
对此,你单位有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 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交申辩意见,逾 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 章 ) 年 月 日
送 达 人 :
年 月 日
被送达人单位: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知单位,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