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服务内容 |
1 | 组织优抚医院开展巡回医疗活动 | 3700002024001 | 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2.【部门规章】《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6月民政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优抚医院开展巡回医疗活动,积极为院外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3.【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建立优抚医院巡诊制度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基本原则:建立优抚医院医疗巡诊制度要按照“区域统筹规划、制度完善透明、形式灵活多样”的原则,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地市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各区县民政局密切配合,优抚医院具体实施。” | 负责具体指导优抚医院开展巡回医疗活动 |
2 | 走访慰问抚恤优待对象 | 3700002024004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2.【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 负责走访慰问本级抚恤优待对象 |
3 |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 3700002024002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2.【部门规章】《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第一条:“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第三条“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3.【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市、县(市、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省和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82号)“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负责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和参训人员的组织工作。” | 负责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指导和市级培训的组织培训工作 |
4 | 伤残证件换发、补发和变更 | 3700002024005 | 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第十六条:“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定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证件换发、补发申请的复审 |
5 | 光荣牌管理 | 3700002024006 | 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第九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 负责本辖区内光荣牌的悬挂管理工作 |
6 |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3700002024003 |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 11370600MB2850551D/2022-00397 | 成文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局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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