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新时代完善要素市场化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经济国内大循环发展格局的重要行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2021年9月8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54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作出具体安排。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是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对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做出的重大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各地在具体贯彻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经常居住”的认定
连续或预期居住一年以上可认定为经常居住。认定依据包括证明已居住一年以上的材料及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录(聘)用手续、个人承诺声明等预期居住一年以上的材料。
(二)关于“近亲属”等用语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关于“城镇购房(或租房)居住、就业”的认定
1.城镇购房居住
城镇购房居住是指购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用于居住,包括规划用途为住宅或实际用于居住(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的非住宅类房屋。在征得房屋权利人同意后,房屋权利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均可办理落户,近亲属配偶及未婚子女可投靠落户。房屋权利人去世的,需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产权或提交明确房屋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公证书办理落户。
落户时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电子身份证照)、随迁亲属关系材料及以下房屋认定材料: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提交相关证书。其中多方共有产权的房屋,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共有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办理落户,需提交有关协商一致的材料(自然人可采取当场签字或电子委托书形式提交)。
(2)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且已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买具有保障性质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及烟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证明。
(4)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全部房款(2018年12月31日以前)且实际居住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交纳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和社区民警走访调查的书面情况。
2.城镇租房居住
市区内无自有房屋的人员在城镇租房(仅限住宅、公寓)居住落户,需征得房屋权利人同意,在该房屋无户口登记(不包括房屋权利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登记)的情况下,承租人及其近亲属可办理落户。落户时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电子身份证照)、随迁亲属关系材料及以下房屋认定材料:
(1)租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直管公房或公租房的,提交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房租的电子发票,其中公租房还需提交烟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材料。
(2)租住人才公寓的,提交由市人才科创发展集团与申请单位、申请人、运营机构签订四方人才公寓租赁服务合同和缴纳房租收据。
(3)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等集体产权房屋的,提交集体产权权利人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材料。其中凡驻烟部队在烟台市范围内为军人家属分配公寓房居住的,可提供上述材料依申请将随军家属户口从部队驻地迁移至公寓房所在地。
(4)租住住宅或公寓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需提交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权利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同意落户的材料(自然人可采取当场签字或电子委托书形式提交)。
(5)享有经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居住权实际居住的房屋,提交有关居住权登记的材料。
3.城镇就业
城镇就业人员及其近亲属落户单位集体户时,需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电子身份证照)、随迁亲属关系材料及以下认定材料:
(1)被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提交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有关录用(聘用)手续材料、单位同意落户介绍信。
(2)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提交烟台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同意落户介绍信。
(3)依法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提交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交税或免税证明,以及办公场所权属的材料,其中落户租赁办公场所的,还需房屋权利人提交同意落户的材料(自然人可采取当场签字或电子委托书形式提交)。
(四)关于集体户落户的优化机制
居民在城镇落户集体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租赁房屋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已落户集体户、灭失地址的人员,符合自购房屋、结婚(近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或调离离职、出国定居等户口迁出(注销)情形的,要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注销)等业务。
1.优化单位集体户立户流程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在单位所在地申请设立集体户。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介绍信(附件1)、办公场所权属的材料(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有效期内的租赁协议和权属人同意落户的材料)、集体户口协管员身份证(含电子身份证照)及拟落户人员的相关落户材料,向拟立户地派出所申报,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当场办结。
2.优化集体户成员子女出生落户
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不含院校学生集体户)或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市区以外家庭户,所生子女随集体户一方居住,本人或近亲属在市区无自有房屋的,可依居民申请,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介绍信。
3.优化社区集体户承接功能
对因房屋拆迁、单位破产等原因造成的灭失地址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地址落户人员在本市无自有房屋的情况下,可落户社区集体户。在我市实际租房居住、就业(含灵活就业)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无法取得房屋权利人或单位同意落户的情况下,可在居住就业地辖区登记社区集体户。
(五)关于人才落户的优化机制
有意愿来烟创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具体认定材料、办理程序参照《烟台市优化人才落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已在我市高校集体户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有意愿留烟就业、创业的,如不符合我市自有房屋或近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自毕业之日起可在高校集体户保留两年,提交个人申请书即可;落实就业单位的参照《办法》执行。
(六)关于入乡返乡落户条件的认定
1.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农村房屋所有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人员回原籍居住的,需提交拟落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个人居住声明办理落户,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投靠落户。已落户农村近亲属房屋的人员,配偶、未婚子女可投靠落户。以上投靠落户需征得房屋权利人同意,提交相关亲属关系材料办理落户,房屋权利人去世的,需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产权或提交明确房屋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公证书办理落户。
2.农村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农村地区升学迁往学校、户籍在高校集体户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毕业时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就业地,提交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毕业证书和拟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3.农村籍退役军人,是指从农村地区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军人退出现役,退役落户时,按照《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安置地可回原籍落户,提交退役证件、《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和拟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交相关认定材料:
(1)在拟落户乡村工商注册登记经营满一年并依法交税,提交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交税或免税证明。
(2)在拟落户乡村承包土地经营满一年,提交已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3)在拟落户乡村企业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社会保险,提交烟台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满一年,提交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有关成员名册证明材料,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站查询,如存在成员变更或备案信息,需核实是否已满一年。
此类入乡返乡人员在就业创业地无宅基地,也无近亲属投靠的,可落户单位(社区)集体户。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投靠落户的,需一并提交亲属关系材料、未婚声明。
(七)关于免予提供证件材料的认定范围
通过烟台市公安局政务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可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不动产权证明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婚姻状况、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