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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MB2854931Y/2021-52315 主题分类: 劳动_人事_监察,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08-05
发文机关: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互联网 医保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医保相关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互联网+”医保相关工作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1〕29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市局《关于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工作的通知》(烟医保发〔2020〕25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为参保人提供更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网上购药个人账户支付、处方流转、慢性病网上复诊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网上购药个人账户线上支付

参保人可登陆微信搜索微信小程序“烟台互联网医保服务平台”(以下称“服务平台”),通过“服务平台”在具备互联网药品服务资格的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线上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二、关于“双通道”保障药品处方流转及医保支付

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保障的药品,在医疗机构无法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时,可由具备特药处方权的医保责任医师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线下或通过“服务平台”线上流转至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其中,住院期间使用“双通道”保障药品时,药品费用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合并至当次住院费用进行报销;门诊使用“双通道”保障药品时,参保患者按照我市门诊保障相关政策与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三、关于门诊慢性病互联网复诊的医保支付

经评估纳入我市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服务平台”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线上慢性病复诊服务。

“互联网+”线上慢性病复诊服务作为实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种服务形式,与本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同一医保编码开展医保结算业务,参保患者待遇标准按照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实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实体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上传互联网复诊费、药品费用等结算信息,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管理。

“互联网+”线上慢性病复诊服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互联网复诊费、处方续方发生的药品费用等)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加快开通“互联网+”医保服务,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及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首批开通线上慢性病复诊服务的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为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

四、相关要求

市医保中心统筹做好“互联网+”医保平台建设及补充协议的签订等工作,规范医保经办服务流程。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医保部门的统一技术标准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结算接口规范,加快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实现医保在线直接结算支付。诊疗过程中产生的配送费用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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