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金监字〔2021〕46号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组织行业监管,规范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行为,促进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和《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全市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现场检查分为检查计划、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四条 现场检查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教育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地方金融组织贯彻经济金融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落实企业经营风险主体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
第五条 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临时检查两种方式。
(一)常规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中的检查。
(二)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或针对机构特定申请或变更事项、举报投诉、其他单位移送事项、非现场监管预警信息、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事项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六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地方金融组织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严守被查机构的商业秘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向被查机构公布监督电话,对检查人员职责履行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当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
第九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配备与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和执法设备,提升现场检查水平和检查成效。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开展现场检查,或者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筹全市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检查工作,指导对全市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内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本年度现场检查开展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对市本级直接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直接开展现场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辖内下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的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也可以在临时检查中安排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沟通检查情况,依法共享信息,积极探索利用征信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纳税信息等外部数据辅助现场检查工作。
第三章 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年度现场检查计划要实现监督检查事项的全覆盖,主要根据地方金融组织上年度年检年审、分类评级及非现场监管情况,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确定。
第十六条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管理和存在风险隐患情况,制定本地区现场检查计划并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
第四章 检查实施与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开展查前调查,收集被查机构检查领域的有关信息,对非现场监管掌握的被查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等进行分析,并做好查前培训。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向被查机构发出书面检查通知,告知检查目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向被查机构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同时告知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请被查机构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被查机构应当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检查联络人,负责与检查组联系对接现场检查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相关监管规定,采取以下现场检查方式:
(一)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先行登记保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
(五)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六)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询问或约谈相关人员,应当有二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当场作好记录,由被询问、约谈人签字确认,作为检查取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应当由被查机构派员陪同进行,登记保存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的,应当在被查机构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通过交叉核查、账目检查等方式,对被查机构的账务进行核查,追踪被查机构资金流向、资金性质。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的书面记录,经被查机构负责人核实后,由调查人员和被查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查机构负责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书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约谈笔录,相关检查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可以就检查事项约谈地方金融组织外聘审计机构人员,了解审计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制作现场检查报告,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晰、依据充分。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实施情况、被查机构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等。检查组可以根据检查结果制作检查意见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进行意见反馈。
第五章 检查处理及档案整理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检查结果,按照有关监管办法规定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监管约谈。与被查机构的主要股东、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等。
(二)采取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问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查机构出具责令改正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及行业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按照《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流程》执行。
(四)司法移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移送。
第二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检查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苗头,应当及时组织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现场检查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确保资料完整并及时归档。
现场检查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工作由监管业务科室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过程涉及的常用文书、表单,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格式范本样式。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及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非现场监管行为,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收集地方金融组织及行业整体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及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地方金融组织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第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是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组织的重要手段,在监管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判断、现场检查计划制定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筹全市地方金融组织的非现场监管工作,负责市本级直接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和行业系统性风险防范防控,督促指导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具体落实,整合利用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数据及相关监测信息,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及行业风险监测,及时上报监管数据和非现场监管报告,并提出监管建议。
第七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市场监管、公安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章 机构非现场监管
第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按要求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报送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情况月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主要股东经营困难、主要负责人失联、发生流动性风险等严重影响经营的重大事项及相关监管内容。
第九条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报送报表之外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全面收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问询、约谈、现场查验等方式对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的数据质量和指标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及时整理形成地方金融组织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做好与上级监管部门的对接。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研读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情况、审计报告及日常相关数据,对信息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勾稽关系进行审核,及时关注经营异常情况。
重点关注地方金融组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本质量、资本金管理、业务开展等情况,从过程管理等方面做出评价。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异常变动、突发事件等情况,应当及时分析问题原因,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风险分析和评价结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适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指导、提示地方金融组织了解和关注重点风险,督促其改进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非现场监管结果,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进行监管谈话和风险提示、责令整改、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
第十六条 对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开展现场检查,组织同级部门展开协调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和重大处置措施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书面专题报告。
第四章 行业风险监测预警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单体机构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宏观经济对地方金融组织整体经营的影响、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内部相互联系产生的风险及其蔓延等情况的关注,开展地方金融组织行业风险监测预警。
第十八条 加强综合信息采集等基础性工作,通过监管统计及第三方信息等渠道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信息,开展地方金融组织行业风险监测预警。
第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及时对收集到的行业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判。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分析行业性风险发展变化情况,研究监管对策。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业风险防控和监管需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窗口指导等措施进行监管,并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出流动性承诺、资本补充承诺等预防性监管措施。
第五章 档案整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管基础工作,根据省局部分行政权力下放工作要求,做好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企业基本信息和审批监管档案管理,定期归档。
第二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非现场监管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确保资料完整并及时归档。
非现场监管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由各监管业务科室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及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