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海上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1〕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海上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公布)
全市海上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鲁安发〔2021〕7号),扎实推进全市海上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化解海上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保护“海上旅客和从业人员安全”为核心,以“船舶安全”为着力点,切实筑牢海上安全生产防线。
2.坚持流程管理、系统治理。以船舶营运为主线,摸清海上安全各环节要素,理清属地、行业部门监管职责,构建水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船舶“建造、检验、航行、运输、救助”全流程安全监管,提升海上安全系统化管理水平。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攻坚。强化源头管控,聚焦海上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统筹推进,构建打非治违多重机制,及时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4.坚持科技兴安、共治共享。坚持科技引领,通过“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构建“智能化”监管平台,实现海上安全生产智能监管和精准决策,进一步提升海上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海上安全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找准短板弱项,健全海上安全生产底数清单、责任清单、问题隐患清单;压紧卡实海上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实现全流程监管;构建打非治违多重机制,建设全市海上安全综合指挥中心;坚决防范化解海上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船舶准入管理,强化源头管控。
1.把牢船舶造修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通过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督导检查等措施,督促有关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及时发现消除船舶安全隐患。工业和信息化、应急、交通运输、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造(修)船厂、海洋装备制造企业的专用码头、船坞等监管,严厉打击为非法船舶提供靠泊、维修等服务的行为。
2.强化检验登记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准入,严格落实客船新增运力“先审批、后建造”规定,从严抓好《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管理;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4号)要求,严禁二手客(滚)船、客箱船、旅游船和船龄超过5年的货滚船进入我市海运市场。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船舶检验,提升检验质量,严禁对违规改装、改建船舶检验发证;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违规发放证书;对长期逃避检验船舶,要及时通报所属企业、船籍港海事或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强化渔船检验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建造、改造渔业船舶检验,严格落实救生消防、通信导航等设备设施规范要求。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强化船籍港登记管理,严格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发现船检质量问题及时通报船舶检验机构。加强游艇登记核查,对拟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船舶登记申请,并留存相关证据。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船舶档案,指导有关区市政府(管委)加大对长期逃避监管船舶的排查力度,防止登记在册的船舶失管失控;对已确认灭失或拆解的船舶依法公示,并督促登记人办理注销手续。
3.强化现场监督执法。由海事部门负责,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参与,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发挥联合执法的协同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安全检查。海事部门要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排查涉及消防、救生等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并限期整改。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加强渔业船舶登船检查力度,重点对适航状态、职务船员配备、雷达和AIS安装使用、号灯号型显示等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以及渔港水域安全、消防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交通运输、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要强化船舶现场监督,严厉打击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和瞒报危险货物、冒险出海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或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航行安全的,要责令及时消除隐患,或依法依规责令暂停经营。气象部门要科学设置长岛、蓬莱等滨海旅游区域气象监测站点,及时通报共享气象信息,为全市海上安全提供更加精准的气象服务。
4.强化“三无”船舶治理。各区市政府(管委)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岸线管理,建立完善“以港管船”制度,从源头加大“三无”船舶查处力度;组织开展“三无”船舶专项治理行动,启动船籍注册清理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紧盯薄弱环节,堵塞管理漏洞,构建横到边、竖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7月底前完成设置“三无”船舶扣押、处置场所,落实经费、人员等相关保障措施。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公安、海警等部门对发现的未登记船舶应加强信息通报,合力开展打击,作出书面处罚或处置意见后,移交属地区市政府(管委)集中扣押和处置。
(二)加强人员公司管理,强化资质管控。
5.强化从业人员管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司海务、机务专职人员资质管理。海事部门要严把船员准入关,加强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强化船员实操和应急演练,不断提升船员适任能力。对配员不满足要求等违法行为,从严进行查处;开展船员值班检查,重点检查值班人员是否饮酒、船员是否疲劳操作等,确保船员驾驶和值班安全。对发生商渔船碰撞的责任船员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开展船员适任能力考核,对于考核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船员,依法注销其适任证书。严格船员实操能力评估、现场检查和违法记分,落实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严把海上渔业人员从业关,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培训,持有有效证书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持证坚决不得登船出海作业。
6.强化企业责任落实。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公司(船东)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督促相关公司加快老旧客船运力更新;加强航运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检查,开展市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年度核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从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信用惩戒,将水路运输企业资质保持、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作为确定企业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强化结果运用和信息共享。海事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工作。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督促渔港、渔船、海洋牧场平台所有人(经营人)、渔养单位负责人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渔港、渔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渔养单位负责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督促落实渔港防火、渔船年审、安全设备配备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渔业事故调查处理,凡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的,移交海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7.强化重点船舶监管。海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客运船舶、危化品船舶等安全管理,强化部门联动、相互配合,推动建立链条式管理机制,着力防范化解客运船舶消防、避碰等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夹带危险货物等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配合,尽快研究制定海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严查非法载客、超载、不穿救生衣等行为,切实维护海上旅游安全秩序。海事部门要加强已登记游艇监管,在现场监管中发现游艇私自加装稳车、鱼舱、钓具等明显用于渔业活动设施设备的,擅自改变游艇用途非法从事渔业活动的,责令船舶立即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纳入重点跟踪船舶黑名单,并通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撤销船舶检验证书。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强化渔业船舶及休闲海钓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8.加强海洋牧场等新兴业态监管。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研究制定加强海洋牧场安全监管具体办法;健全海洋牧场平台风险防控体系,督促有关区市落实海洋牧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海洋牧场平台、风力发电等设施安全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地带”,确保不出问题。交通运输、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强新业态涉客船舶安全监管,严禁旅游、滚装、陆岛运输等水上涉客运输企业及船舶超范围经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客运船舶现场监督,严禁恶劣气象海况冒险开航,严厉查处职责范围内旅游船艇超员超风级超航区航行、游艇(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通航水域治理,强化航行管控。
9.加强海上交通资源统筹规划和管理。统筹协调用海需求,优化沿海船舶航路规划、渔业港口建设及渔业发展规划,构建相对明确的航路与渔区界限,在商船推荐航路与渔区划分等方面达成共识,引导商船使用推荐航路、渔船避开在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停泊及作业。各沿海区市政府(管委)要牵头清理侵占航道、航路、锚地的非法养殖,确保海上航道、航路、锚地等水域安全畅通。
10.加强商渔船防碰撞安全监管。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联合开展商渔船防碰撞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沿海水域商渔船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伪造、拆卸船舶标识及擅自关闭、屏蔽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排查隐患走过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决不姑息。海事部门要向靠泊我市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商渔船防碰撞知识宣贯。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渔船未持有有效证书证件,渔船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和通信导航等设施设备,渔船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渔船违法载客钓鱼、非法载客和载货运输,渔船大风天冒险出海作业,涉渔“三无”船出海作业,渔船套牌套号、不按规定刷写船名船号,私自建造、改造渔船等违法行为。
11.保障水上无线电畅通。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要开展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规范船舶水上无线电设备及MMSI码使用,严厉打击擅自改造船载无线电设备、“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篡改MMSI码、乱设“网位仪”设备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船舶非法关闭AIS、违反规定使用无线电信号等行为。
(四)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强化客货运输管控。
12.强化商业港口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港口经营资质保持情况检查;严禁港口经营人为无营运资质船舶、“三无”船舶、渔业船舶等提供装卸货服务。加强港区等重点水域安全监管,以港口客运和危险货物作业为重点,严禁超码头靠泊能力停靠。加强对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力度,强化客运站、滚装码头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在气象预报未来一个航次时间内航区风力达七级以上时,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允许旅客、车辆上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强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审批、信息通报制度,紧盯危化品接卸、运输、储存等环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泄漏、防爆炸、防火灾安全措施;应急部门依法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危化品储存企业落实防泄漏、防爆炸、防火灾安全措施。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全面排查整治通航密集区水下爆破施工和单体6000吨以上的沉箱安装作业安全隐患。沿海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取缔非法砂石运输船、旅游船艇、休闲垂钓船艇的临时靠泊点。
13.强化涉危运输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日常监管和年度审验,强化行业管理;指导港口企业高质量做好危险化学品货主选船机制建设。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指导客滚船码头、航运企业建立并实施车辆载货信息填报、区域信息共享、安全检查和安检员培训等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严防旅客、滚装车辆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上船。督促客滚船码头企业对照《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的码头作业、待渡停车场、车辆安全检查、应急疏散等各项安全要求,对码头作业现场逐项对照梳理排查,对不满足《指南》要求的,立即整改落实。海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管理,严厉查处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载重600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渤海海域航行。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对企业建章立制、作业梳理排查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于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作业要求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14.加强渔业码头生产管控。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负责落实渔港和渔船停泊点“港长制”管理规定,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船籍港要建立长期在外作业渔船定期检查机制,靠泊港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落实“港长”管港管人管渔管安全的责任。严把渔船出港安全关,以渔船进出港报告为抓手,建立以船长报告为主、船舶“监护人”和基层渔业组织报告为辅的进出港报告机制,明确渔船出港前24小时之内要及时报告,做到已报抽查、未报必查。加强渔船编组生产和“定时点验”管理,严防渔船单船出海作业等行为。强化渔港执法监管,加强对非船籍港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常态化的靠泊港渔船登临检查制度,严防渔船“带病”出港。加强对帆张网、蟹笼等高危渔船的登检频度和执法力度,严防“人证不符”等现象。支持老旧、木质渔船减船转产,加强渔船救生消防、通信导航设备配备。
(五)落实属地和部门安全责任,强化无居民岛的安全管理。
15.加强无居民岛的安全监管。各有关区市政府(管委)要对辖区无居民岛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无居民岛上生产作业情况,建立台账,纳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范围,落实管控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各有关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组织海岛渔养生产经营单位等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确保生产安全。
(六)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16.完善水上应急救助体系。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和《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建立健全资金、人员等配套保障,确保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实体化运行。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应急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海上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救援装备,提高水上应急力量实战能力。充分发挥各级海上搜救中心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搜救应急演练。海事、气象等部门要及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提高安全信息播发频次,全面落实禁限航管理制度,提升防范和管控能力。
17.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健全险情事故调查机制,海事部门负责完善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合作机制,事故调查涉及渔业船舶的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共同参与调查。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应急等部门要做好海上交通事故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安全管理建议跟踪落实工作,督促事故责任方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重大及典型事故整改情况加强督导检查,逐条核查事故调查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对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拖延不改等行为,依法依规移交属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实施安全生产约谈,督促区市政府(管委)及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职尽责。
18.强化追责问责力度。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范涉嫌刑事犯罪的水上违法行为移交形式、内容和途径。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对存在肇事逃逸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海警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曝光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加快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7月中旬前,完成企业自评、第三方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等程序,完成首轮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行政许可、差异化监管、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加强全市海上安全管理的制度性安排,加快构建以烟台市海上安全管理委员会、烟台市海上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烟台市海上安全管理指挥中心为基础的“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综合指挥体系,统筹协调海上安全监管力量,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快制(修)订海上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办法,明确海上新业态、新问题的责任部门。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海上安全管理和搜救应急方面的人员、经费等配套保障措施,纳入预算管理,保障海上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挥中心等顶层设计需要的人员和软硬件建设到位。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安全例会、联合执法等长效机制,形成海上安全工作合力。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系统梳理海上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属地和行业部门在碍航养殖、“三无”船舶整治以及海上旅游观光、体育休闲娱乐等新业态方面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属地和行业部门海上安全生产底数清单、责任清单、问题隐患清单。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排查整治,及时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手段,整合各相关部门现有监管资源,新增部分雷达、CCTV监控等设施设备,开发海上安全监管“APP”等,建设全市海上安全监管平台,打通海上监管信息“孤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由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抓紧建设海上安全信息监控中心,提高海上视听能力,打造海上安全“千里眼”和“顺风耳”,实现对全市重点海域雷达和视频监控全覆盖。
(四)加大宣传引导。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社区宣传栏、标语横幅等渠道和形式,加大对海上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强化海上安全知识普及,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公众海上安全意识和避险减灾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