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烟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修订草案)》《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烟台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局起草了《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修订稿),经征求16个区市政府、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等40个部门单位和法律顾问意见,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形成本稿。现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主要内容
《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共五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制定依据、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等原则性规定。
第二章政府职责,共三条。明确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政府安委会工作内容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部门职责,共三十七条。明确了市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职责的总体规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规定及27家市县政府部门、13家中央和省驻烟有关单位、群众团体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共六条。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监督与责任追究进行明确。
第五章附则,共三条。相当于附则部分,主要明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的适用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三、主要特点
一是融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核心要求,在行政责任制方面,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二是吸纳新《安全生产法》、省市安全生产责任分工有关内容,使得行政责任制既跟紧法律法规又适度超前。三是突出制度建设,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问题,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同时,着力健全完善制度,推动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