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困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烟民〔2021〕39 号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孤困儿童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好孤弃儿成年后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 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0〕4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妥善养育孤困儿童
本意见中的孤困儿童是指具有烟台市户籍、未满 18 周岁的以下人员: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或弃婴;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孤困儿童养育要坚持以儿童为中心,以儿童利益最大、对儿童伤害最小的原则进行养育,分为以下 5 种方式:
(一)亲属等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有监护能力的本市户籍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应依法承担孤儿的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担任孤儿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经查找无法找到法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由烟台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
(三)机构代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重点困境儿童的监护人确无监护能力的,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市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并签订代养协议,参照机构养育孤儿管理。
(四)家庭寄养。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可通过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寄养,由市儿童福利院按相关规定给予寄养家庭孤儿养育费用补贴和劳务补贴等,每个家庭寄养孤儿不得超过 2 名,重度残疾儿童不得安排家庭寄养。寄养家庭应优先选择在方便残疾孤儿接受福利机构康复服务的地方。
(五)依法收养。对依法收养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收养手续。户籍管理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二、完善孤困儿童保障体系
(一)落实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基本生活费标准增长机制,随着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中国烟台 SOS 儿童村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医疗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孤困儿童保障所需经费由儿童户籍所在区市(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弃儿为入院前户籍或捡拾发现地所在区市)承担。同时,各区市委托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的孤弃儿童及代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需按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给予市儿童福利院运营补助,相关资金由市级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办理。代养期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再发放至个人账户。
(二)保障孤困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孤困儿童,适合到普通学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到普通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不适合到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具备到校学习能力的,可在市儿童福利院特教班就读。特教班要配备足够的教育资源。对在各学段就读的孤困儿童,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
(三)提高孤困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孤困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孤困儿童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中的残疾儿童可同时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鼓励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四)引导社会力量关爱服务成年孤困儿童
发展壮大关爱孤困儿童社会组织队伍,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孤困儿童关爱保障工作。
三、积极稳妥做好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
(一)安置方式
市儿童福利院养育及代养的孤困儿童年满 18 周岁后由其入院前户籍所在地或发现捡拾地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安置。安置包括集中安置与社会化安置。集中安置是指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纳入特困人员管理;社会化安置是指促进成年孤儿从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转向回归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社会化安置的由安置地政府一次性给予 6 个月基本生活费,停止孤困儿保障。设立 2 年安置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定期上门探访,依法依规及时解决其生活中的合理诉求,过渡期内发生变故,经评估不再适合社会化安置的,可暂停或取消社会化安置按程序纳入集中安置。
(二)建立孤儿成年后安置评估制度
市儿童福利院于每年度 10 月 1 日前,将下一年度年满 18 周岁需要安置的人员基本情况书面通知相关区市民政部门,相关区市民政部门对需要安置的对象进行安置前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个人健康状况、人际交往能力、个人自理能力、劳动就业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安置方式。相关区市民政部门应于孤困儿童年满 18 周岁当月起 1 个月内为孤困儿童办理离院手续并接回安置。户籍管理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目前在市儿童福利院已成年未办理离院手续或住在市儿童福利院临时宿舍的孤困儿童,市儿童福利院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1 个月内,将需要安置的人员基本情况书面通知相关区市民政部门,相关区市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安置评估,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在 3 个月内为孤困儿童办理离院手续并进行安置,户籍管理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落实保障性住房
对市儿童福利院养育的孤弃儿童年满 18 岁后,符合其他各项(不含年龄)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各区市住建、民政部门组织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应予优先配租公租房或配售共有产权住房。确无可供应房源的,应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兜底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弃儿,实行特事特办、定向救助。建立“周转房”安置制度,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孤弃儿年满 18 周岁前 6 个月提出需求计划,安置地住建部门从存量公租房或直管公房中筹措部分房源,交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对成年孤弃儿组合租赁,每套房源根据户型、面积合租 2-3 人不等,合租期限不超过 3 年,租金按公租房全额房租或直管公房标准执行由成年孤弃儿承担。通过周转性、过渡性措施解决相应的住房问题,同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实现周转房可持续运营。
(四)强化就业扶持与保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弃儿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努力做到充分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成年孤弃儿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支持灵活就业,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成年孤弃儿选择灵活就业,经认定后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个人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给予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服务,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参与社会就业能力不强或离院后 12 个月内仍未就业的成年孤弃儿,要发挥公益专岗的兜底保障作用;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成年孤弃儿难以通过市场自主就业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对已就业成年孤弃儿,由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跟踪随访,排查落实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权益保障问题。对未就业成年孤弃儿,帮其办理失业登记,充分利用各级就业服务平台和线下专项求职招聘活动,开展“精细化”“一对一”职业指导等专项公共就业服务,精准筛选适合其工作的岗位进行推荐匹配,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搭建桥梁,促进就业。对就业后仍有技能提升意愿的成年孤弃儿及未就业成年孤弃儿,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帮助他们培养一技之长,推动实现高质量就业。探索建立职业生涯规划制度,对即将成年的孤弃儿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指导,帮助其明确自己未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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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