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残联〔2021〕23号
各区市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税务局:
为切实解决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难题,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融入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烟台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烟台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
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因受教育、自身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障碍等因素影响,绝大多数长期处于封闭状态,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在生存和发展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为切实解决这一群体的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根据省残联、省发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发〔2019〕35号)和省残联《关于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鲁残联办发〔2020〕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1.任务目标。到2022年底,力争每个区市建有2-3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到2025年底,全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体系更加完善、就业渠道更加广泛,残疾人就业意愿更加理想。
二、辅助性就业界定
2.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重点面向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以下简称“3类残疾人”),从事适当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三、辅助性就业机构条件
3.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条件。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附设机构,符合残疾人劳动能力特点、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类附设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支持用人单位为方便残疾人异地创办或与乡镇(街道)合办辅助性就业机构。
四、机构建设标准
4.安置要求。机构安置本地户籍就业年龄段的3类残疾人(其中,残疾军人的标准为:智力、精神1-8级,肢体1-3级)就业总数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有就业意愿,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未办理提前领取居民养老金待遇手续的残疾人。职工因残提前退休的残疾人不在安置范围。
5.就业强度。应根据残疾人劳动能力特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机构功能。除具备辅助性就业功能外,机构应具有适合残疾人的生活、工作无障碍环境、设施及对应的文化娱乐、餐饮、卫生等功能室,可与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康复、学习培训、文化体育活动等相结合,促进残疾人身心健康。
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规模配备一定比例管理人员,聘请专业医务人员或依托当地卫生保障机构,做好辅助性就业期间残疾人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7.权益保障。机构有适合残疾人的稳定劳动生产项目,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与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相关协议,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平均每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报酬(此报酬可不计入残疾人低保家庭收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8.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火灾、溺水、触电、煤气中毒或房屋倒塌等恶性安全事故发生;机构应参加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等在内的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内部管理机制,实行残疾人实名制个人信息管理,落实一人一档。制订机构人员岗位守则、考勤、业务考核等制度。
五、机构认定及奖励申报
9.机构认定。机构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属地区市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区市残联应按照机构条件及建设标准,及时做好认定工作,对符合省级示范机构奖励条件的,按照《关于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鲁残联办发〔2020〕5号)规定程序申报。
10.奖励申报。区市残联应于当年8月31日前(2021年,可延迟至12月31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机构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奖励,所奖励的机构应报市残联备案。
六、扶持政策
11.土地保障。各区市应将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机构。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有条件的单位可提供运营场地便利。
12.扶持标准。①安置3类残疾人5人以上的机构,第一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从第二年起,对3类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350元标准,给予机构运营补贴。②扶持资金主要补贴机构运营、购买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或职工社会保险、改善机构设施条件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③各区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机构规模、生产状况,适时调整扶持标准,鼓励创建省级示范机构。
13.资金保障。机构的建立与运营,以投资者自主投入为主。各区市可统筹省级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予以扶持,资金不足部分,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同一机构、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14.税费优惠。机构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机构特点,提供相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合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合理利率定价。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机构建设,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16.政府采购。地方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机构专产专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17.政府购买服务。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范围。鼓励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等为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各类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的作用。
七、有关要求
18.组织落实。各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政策落实落地。
19.风险管控。各区市应加强机构认定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导机制,强化服务保障能力,促进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严格资金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扶持合理合规。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假用工”,虐待、歧视残疾人等问题的机构,应追回补助资金或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责任分工。各级残联组织应加强机构审核、业务指导、政策宣传,积极营造社会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加强扶持项目的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应监督落实好机构享受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民政部门应促进福利机构中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财政部门应积极扶持机构发展,加强扶持资金管理,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重视并督促各地加大对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协助残联核实残疾军人有关身份信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税务部门应依法落实对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机构发展。
此意见自2021年6月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