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水函〔2021〕46号
各区市水利(水务)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省水利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烟台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烟台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烟台市水利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
烟台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11号)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水许字〔2020〕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理念,把水土保持作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刚性约束。通过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进行区域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提出水土流失防治 方案和措施,严格水土保持管控和准入要求,以有效防治人为水 土流失,提升区域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在此基础上,简化区域入 驻项目水土保持手续,提升审批效能,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二)实施范围。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由各区市统一组织对园区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外,不再对园区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三)经费保障。区域评估费用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各区市要建立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主要任务
(一)评估报告编制。各区市按照《山东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见附件 1),在园区“五通一平”开工前,依据园区设立文件和批复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报告编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评估报告可由园区管理机构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二)制定负面清单。由市水利局统一提出各类园区不适用承诺制办理的项目类型清单,即市级负面清单(见附件 2)。在此基础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园区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和工作实际,提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负面清单,抄送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并予以公示。列入负面清单的入驻项目不享受区域评估成果,不适用承诺制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须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正常审批流程管理,按许可权限向审批机关报批。
(三)报告审查批准。根据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关要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完成后,报相关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园区,区域评估报告由市级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县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园区,区域评估报告由园区所在县级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区域评估报告批准后,审批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和区域评估报告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开展园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依据。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为 5 年,服务期自报告批准之日起计算。园区规划开发时间超过5年的,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满前3个月,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下阶段区域评估报告,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续编区域评估报告前,应对上阶段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园区规划面积扩大30%以上,或竖向布置方案有重大调整, 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修订区域评估报告,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评估成果应用。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域内入驻项目共享(列入负面清单的除外),对入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行承诺制管理。园区管理机构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入驻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入驻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体系要求,结合本项目水土流失特点,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落实水土保持投资,开工前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按照管理权限,由审批部门按照承诺制要求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各区市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分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工作落实到位,按期高质量完成评估任务。
(二)落实责任主体。园区管理机构是区域水土保持预防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生产建设单位是入驻项目的主体责任单 位。区域总体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及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用地以及“五通一平”等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入驻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入驻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园区管理机构应对入驻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入驻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园区水土保持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园区水土保持监管力度,督导园区管理机构和入驻项目切实担负起水土保持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