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4590/2021-38054 成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组配分类: 文化建设

第135288号:关于“3岁以下幼儿托育问题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1-05-31      来源: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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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3岁以下幼儿托育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学前教育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全市各级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普及步伐明显加快,保教质量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但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历史欠账多,学前教育仍然是我市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受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叠加影响,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将更加凸显,目前我市只有少数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可以招收2-3岁幼儿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针对您所提建议,结合我国现行政策,我们将在以下几方面工作上持续加力。

一、明晰教育部门和卫健部门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4月17日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明确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会资源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2016年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条规定: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从职责分工看,卫健部门负责监管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教育部门负责3-6岁幼儿全日制保教。

二、全力扩充学前教育公益普惠资源

1.加大公办园建设力度。为贯彻《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将全市年内新增100处公办幼儿园、8月底前46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交付使用或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和年内各区市学前教育公办率全部达到50%以上(已经达到的只升不降)列为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三项任务”并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确保学前教育公办资源的有效扩充。    2.巩固好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成果。要求各区市新建居住区一律按规定配套幼儿园,并交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对符合条件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对于公办率较低的区市,要从严审批民办幼儿园。    3.大力实施公办幼儿园集团化办园。集团化办园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这一办园模式在全国不同地域尤其是学前教育发达地区已取得到充分印证。自2014年起,我市开始进行集团化办园模式的探索和实践,以实验园或城区骨干公办园为依托,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带动一批分园,迅速扩大公办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目前,全市城区有18个公办幼儿园集团,涉及分园或园区50处,惠及幼儿1.7万名,占城区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36.44%;62个乡镇实行公办幼儿园“镇村一体化”管理,惠及幼儿1.7万名,占农村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60.20%。两种模式为扩展全市公办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贡献了19个百分点。    4.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民办幼儿园按类别收费政策,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持续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督促各区市落实普惠幼儿园生均710元财政补贴和幼儿园收费标准新一轮调整,及时纾解幼儿园运转压力。

5.目前国家、省没有出台学前教育机构“托幼一体化”相关政策规定,幼儿园办学内容不包含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如果要开展“托幼一体化”相关工作,还需上级政策支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当下,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对于尚有空余资源和学位,且有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性的幼儿园,我局鼓励其向有关部门申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准入手续,按照《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规定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并在卫健部门监管下开展照护服务。

烟台市教育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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