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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76E/2021-52340 主题分类: 劳动_人事_监察,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5-25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有效性: 2026-04-30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创业 就业 扶持资金 统一登记号: YTCR-2021-0120001
标题: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人社规〔2021〕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保障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烟台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9〕6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20〕3号)《烟台市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202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如国家、省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和山东省、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由市级统一筹集安排,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使用。

第五条  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整体效率。

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无法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足额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时,可通过增加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从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大学生优秀初创项目资助、创业平台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驻烟高校就业创业工作站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上述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所需材料中的财务报表,可更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规定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省级承担部分,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贴息资金由地方承担的部分,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城市、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市级创业型社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5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  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市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承担市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当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新评选的“优秀创业大学生”“优秀返乡创业农民工”“优秀创业导师”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对市级“创业大赛”获奖选手,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选的各类创业典型人员,可分别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区市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选手,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市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大学生优秀初创项目资助。大学生初创项目是指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出国人员、台港澳大学生)在我市创办3年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合法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农业合作组织或者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条件大学生创业项目开展初选、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区市推荐的项目中,择优评选若干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大学生优秀初创项目评选申报材料以通知(公告)为准。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十五条  创业平台运营补贴。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正常运营的各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创客空间,根据运营情况给予运营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最高30万元,创客空间最高1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运营补贴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同是省级、市级、区市级创业载体的,不能重复享受运营补贴。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补贴。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户数每个给予创业载体1万元创业孵化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19〕10号)第四十六条第(四)款不再执行。

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入驻孵化、正常合法经营、在2021年5月1日后孵化期满3年迁出且迁出后继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创业实体首次注册的营业执照,与创业实体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和租赁合同,孵化成功创业实体花名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创业孵化基地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查验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后变更注册地的营业执照、创业实体迁出创业平台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表)后,按规定将创业孵化补贴支付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等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根据国家和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部署要求,可以认定一批吸纳乡村低收入人员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使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对认定的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创业服务补助。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举办创业大赛(峰会)、创业典型评选、大学生优秀初创项目评选、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评选、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服务等活动的支出。举办上述创业活动聘请创业导师、专家评委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标准支付劳务费。

第二十条  驻烟高校就业创业工作站奖补。支持驻烟高校(含技师学院,下同)成立就业创业工作站,打造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驻烟高校为主体、促进毕业生留烟高质量就业创业为目标的服务平台。根据服务质量和毕业生留烟就业创业数量等因素,每年给予驻烟高校就业创业工作站平均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按照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能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预算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照规定支付。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通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对绩效低下项目及时清退。

第二十五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照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项目设置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者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个人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奖励资金,具体用途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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