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6-02-03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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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教育分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李环校长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我校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指定王锋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报账人员乙悦、汤洪岩,设置财务室,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

财务主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学校财务、报账人员原则上要求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暂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按要求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按照《烟台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烟教函〔2021〕5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食堂财务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王珍珍负责编制人员类预算;姜华玲公用经费类预算;教务处负责编制教育教学装备等项目预算编制;总务处负责校舍维修、办公办学设施设备等项目预算编制;安全办负责饮水机、安防等项目预算编制;德育处负责校服、校园文化建设等项目预算编制;研训处负责教师培训等项目预算编制。

第七条 预决算编制和报告属于三重一大范畴,按照局制定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预算由校长审批后,经教育分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预算处。学校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预算、决算按照相关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乙悦牵头负责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九条 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报”的原则,由申请处室按要求编报绩效管理目标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学校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财务室负责审核把关。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并确保财政返还部分于年底前全额返还到预算一体化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财务室乙悦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代收费,按规定和要求做好非税票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报销审批制度,经办人提供发票等票据,经经办人、分管领导、校长签字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规定和标准报销。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报账人员负责报销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及教育分局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其中:

公务接待费按照《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烟开工办〔2014〕24号)、(烟办函〔2015〕1号)等规定执行。

差旅费按照《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烟财行〔2014〕9号)、关于《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烟财行〔2015〕25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烟财行〔2016〕9号)、关于《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烟财行〔2016〕12号)等规定执行。

会议费按照《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烟开工办〔2014〕25号)、《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烟财行〔2017〕4号)、开发区财政金融局2023年2月24日印发《关于公布我区2023—202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场所入围名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培训费按照《烟台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烟财行〔2017〕10号)等规定执行。

每年对全校教职员工进行专题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涉及三重一大的项目支出,按照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比例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经费。其他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总务处负责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使用资产的个人、级部、处室负责保管,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采购,财务室王珍珍老师负责入账。

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由总务处牵头,各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物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十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因工作变动(轮岗、退休、升迁、调动、机构改革等因素)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报教育分局批准,同时报财政金融局相关部门备案,交接手续的办理需要教育分局派人会同学校主要负责人监交。

第十九条 交接人员根据印章、票据、凭证等会计资料编制《交接清单》,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学校财务室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室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入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其他人员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要履行登记手续,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财务应建立借阅登记清册,借阅人应认真填写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还期限等情况登记清楚,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