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等37项调整实施市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相关联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烟交法〔2021〕1号
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相关联事项的通知》(烟政发〔2020〕1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调整实施市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相关联事项监管工作,现将“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等37项调整实施市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相关联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2.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3.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 员从业资格许可)
5.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6.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7.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8.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9.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10.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11.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12.港口危货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港口经营许可<含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3.水路运输企业经营和安全生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港口经营许可<含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4.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工地试验室备案、质量交工核验、质量竣工鉴定、出具公路工程参加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6.新建普通货船运力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17.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9.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县<市>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许可、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20.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县<市>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许可)
2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22.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县<市>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许可、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23.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2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2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信息查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26.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27.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28.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29.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30.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31.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32.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33.省际包车客运企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34.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35.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委托下放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36.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37.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2: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放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3: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事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5: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事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6: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7: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8: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9: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10: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11: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12: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港口经营许可<含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港口危货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港口危货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港口危货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港口危货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13: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和安全生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港口经营许可<含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和安全生产备案。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和安全生产备案事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和安全生产备案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和安全生产备案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水路运输企业经营和安全生产备案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14: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水运工程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管理权限,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工作。按规定程序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开展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合格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竣工验收决定书,不予验收的告知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责任追究
1.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附件15: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工地试验室备案、质量交工核验、质量竣工鉴定、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工地试验室备案、质量交工核验、质量竣工鉴定、出具公路工程参加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通主管部门及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工地试验室备案、质量交工核验、质量竣工鉴定、出具公路工程参加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按照权限做好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请登记、工地试验室备案、质量交工核验、质量竣工鉴定、出具公路工程参加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工作。
二、事中监管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4.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5.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6.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7.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8.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公路水运项目,其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可合并进行。
9.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各参建单位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三、事后监管
1.个人和组织发现存在出具虚假数据等违法活动,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或委托的质监机构举报,市交通运输局或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监督、鉴定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质监部门在相关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质量监督申请登记、工地试验室备案、质量交工核验、质量竣工鉴定、出具公路工程参加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办理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2.建立完善综合监督机制。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4.完善审查制度,科学决策。
附件16:
新建普通货船运力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新建普通货船运力备案事项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主体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新建普通货船运力备案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新建普通货船运力备案事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办理等,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新建普通货船运力备案事项,及时公开备案信息,申请材料5日内报备、归档。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评查(每年一次)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新建普通货船运力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17: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下放给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而实施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也可不定期抽查。
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专项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8: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下放给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而实施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也可不定期抽查。
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专项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16年8月修订)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9: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县<市>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许可、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下放给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而实施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也可不定期抽查。
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专项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0: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县<市>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下放给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而实施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也可不定期抽查。
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专项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下放给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而实施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也可不定期抽查。
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专项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修订)、《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9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16年4月修订)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2: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县<市>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许可、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下放给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而实施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也可不定期抽查。
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专项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3: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下放给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而实施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也可不定期抽查。
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专项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9月交通部令2006第9号,2019年6月第二次修正)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下放给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而实施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也可不定期抽查。
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专项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订)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信息查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下放给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而实施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也可不定期抽查。
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专项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组织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6: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二、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27: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二、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放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28: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二、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29: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二、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30: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二、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31: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
二、 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32:
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
二、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33:
省际包车客运企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省际包车客运企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
二、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省际包车客运企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省际包车客运企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省际包车客运企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省际包车客运企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34: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二、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事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或者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35: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委托下放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二、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或者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36: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二、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或者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附件37: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二、监督管理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事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
(二)审批情况:对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事项,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事项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或者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实施的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凡是有以下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其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关联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交通运输局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