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主要背景和过程
《烟台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烟建住房〔2018〕23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中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但随着市民对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细则》有关条款已不适应市中心区住房保障工作发展,特别是最高法《关于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将公租房租赁合同确定为行政协议,现行的《细则》中若干条款必须予以修订。
今年3月以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依据《山东省公租房管理服务导则》,借签北京、济南、青岛等城市在公租房运营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通过承租家庭座谈、法律顾问论证、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先后征求了承租家庭、法律顾问、中心区相关部门等不同层面的意见,对现行的《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2021年9月16日局长办公会后,又按照局长办公会精神继续对《细则》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了公租房安全管理和信用等级等章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公租房和管理、运营、承租各方的定义。将市政府投资的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住房保障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定义为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根据《山东省公租房管理服务导则》,将管理、运营、承租各方定义为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承租家庭。
(二)增加适应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条款。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和范围,将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明确纳入行政协议的范畴。根据该《规定》,修订后的《细则》增加了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需要退还公租房实施催告、行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催告、强制执行等一系列的具体流程。
(三)增加若干规范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条款。一是增加建立公租房周转制度的条款,明确应预备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房源作为周转使用的数量和用途;二是增加资格变更重新承租公租房的条款,明确承租家庭因保障资格变化,重新认定资格承租公租房的原则及范围;三是增加公租房调换原则条款,明确公租房调换的原则及范围;四是增加缴纳全额租金继续租住的条款,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明确因家庭收入不符合条件但确无其他住宅,经申请同意后缴纳全额房租继续租住公租房的原则及范围;五是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1〕54号),增加公租房承租家庭户口迁入条款,明确出具户口迁入证明的情况。六是增加公租房承租家庭信用等级机制条款,明确公租房承租家庭违规使用公租房造成失信的情况和信用等级划分。
(四)增加公租房承租家庭信用等级机制条款。明确公租房承租家庭违规使用公租房造成失信的情况和信用等级划分。
(五)明确安全使用公租房的责任。增加公租房安全管理章节,规定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承租家庭和物业、专业经营单位、小区所在区域在公租房安全使用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删除原《细则》中不适应现阶段公租房运营管理相关条款。一是因新就业和外来职工已停止实物配租,故在新修订的《细则》中删除了有关新就业和外来职工承租公租房的条款;二是因与国家、省相关规定相悖,删除不符合保障条件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缴纳市场租金1年的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