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科室、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77号文件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3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和多领待遇追回工作职责
(一)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规定,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包括: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刑的人员;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服务组织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和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的确认和多领待遇追回
《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烟台市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试行)〉的通知》(烟编〔2021〕89号)规定,乡镇(街道)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配合做好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村(社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规定:要实现资格认证工作与全民参保登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大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向街道社区下延。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进行分类,下至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进行信息核实。认证信息核实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由基层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资格认证台账中主动记录认证结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
因此,对于实际工作中产生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待遇领取资格丧失的情况,基层服务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工作人员应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进行暂停发放。因报送不及时导致产生冒领待遇的,基层服务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应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人员查找、文书送达和退回多领待遇的收取等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的确认和多领待遇追回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退(离)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组〔1990〕9号)等相关规定,退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对其退(离)休(职)人员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人社养司函〔2020〕66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被追究违纪违法责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等待遇的通知》规定,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应在退休人员被作出处理决定的当月,与组织、人事行政部门衔接,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相关业务,社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开始重新核发或暂停或停发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如因原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原单位负责追回,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多发的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保经办机构。
因此,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在接到纪检监察部门或具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书等,要及时将相关材料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停发或重新核定养老待遇。如因原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原单位负责追回,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多发的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保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死亡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进行暂停发放。因报送不及时导致产生冒领待遇的,所在单位应配合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追回。
二、切实做好重复领取、死亡冒领、受处分和服刑多领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
一要严格贯彻落实人社部、省人社厅文件精神,坚持关口前移,健全信息比对核验机制,加强沟通协作,严格按程序处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二要卡实乡镇(街道)、参保单位责任,大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向街道社区延伸,建立健全工作网络,调动乡镇(街道)工作积极性,全力做好死亡冒领、受处分和服刑多领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
三要加大督导力度。各区市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参保单位的调度督导力度,建立工作台账,完善督导机制,督促及时做好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信息报送和多发待遇追回相关工作。
附件:2465.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77号文件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37号).pdf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