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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8618/2021-44518 成文日期: 2021-11-30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日期:2021-11-30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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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烟交发[2021]158号)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共26条,适用于烟台市交通运输局除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内部事务的管理等决策外的,依法作出、执行和调整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决定在全市实施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年度工作任务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当年度没有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或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纳入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可不再编制、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公开举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与决策事项不得有直接利害关系。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 

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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