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民〔2021〕2 号
各区市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殡葬改革,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烟台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2021 年 1 月 8 日
烟台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殡葬改革的意见》(烟办字〔2020〕10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一)具有烟台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含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烟台市户籍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和土葬区域居民。
(三)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我市殡仪馆火化的非烟台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3.救助管理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4.驻烟部队现役军人;
5.驻烟大中专院校非烟台户籍学生;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7.已办理居住证的来烟务工人员;
8.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惠民服务项目
1.遗体本地接运。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烟台市普通型专用殡仪车进行的遗体接运和车辆、遗体消毒。专用殡仪车是指由民政、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认证的遗体接运专用车辆。
2.遗体存放。 使用殡仪馆(含殡仪馆管理的医疗机构太平间)普通冷藏柜存放遗体 3 天及以内。
3.遗体火化。殡仪馆使用普通或环保火化炉对遗体进行火化服务。
4.骨灰免费寄存或运送至公墓。骨灰在指定殡葬服务机构的普通型寄存室寄存 1 年或者骨灰运送至本行政区域且距离殡仪馆20 公里范围内公墓安葬。以上基本殡葬费用标准按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骨灰盒。普通型骨灰盒 300 元。
6.节地生态安葬。骨灰撒海、撒散或不保留骨灰的,烟台市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 1000 元;骨灰使用可降解容器直接入土且不保留标志的,烟台市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 800 元;骨灰永久安放在骨灰堂、墙、塔、廊、壁等骨灰格位中且无其他安葬方式的,烟台市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 300 元。烟台市级公益性海葬活动费用按照 1500 元/具的标准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办理程序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免费对象,经办人凭村(社区)、镇(街道)或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烟台市**区(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一)》(附件 1),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 份。
2.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3.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4.其他特殊情况去世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基本殡葬服务实行区域负责原则,免费对象原则上由其户籍或单位所在地殡仪馆提供服务,在户籍地或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以外死亡的,可就近或回户籍地接受殡葬服务。
(二)市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经办人根据各区市民政部门发布的生态安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和定点安葬区域等,自行选择生态安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和安葬场所,填写《烟台市**区(市)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附件 3),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 份。
2.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3.遗体火化证明、安葬证明各 1 份。
4.其他特殊情况去世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5.逝者家属银行卡复印件。
定点服务单位对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民政拨付资金。
四、结算方式
各殡仪馆辖区内免费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直接由殡仪馆减免,跨区域免费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先交费后报销方式结算。对未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不退款、不折现、不跨项目抵顶。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承担。对烟台市不实行火化区域的居民、少数民族居民或在烟台市以外地区火化的免费对象,经办人持上述材料、交费凭证、火化证明等,到户籍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烟台市**区(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二)》(附件 2),由各县市区按照标准据实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五、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金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所需资金由免费对象户籍地县级财政负担,市级对中心城区(芝罘区、莱山区)及财政困难区市给予补助,其中长岛综合试验区补助 100%,莱阳市、栖霞市补助 60%,牟平区、海阳市补助 50%,芝罘区、莱山区按收入分成比例予以补助。烟台市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各区市政府要按照要求制定县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二)加强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核拨惠民殡葬减免费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伪造、借用他人证明材料骗取惠民殡葬资金的行为,凡虚报、套取惠民殡葬减免资金的,由相关部门限期责令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殡仪馆和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档案保存管理。各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殡葬业务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整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山东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组织实施
1.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2020 年4 月 16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烟台市户籍去世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各区市财政负担。
2.本办法由烟台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发改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烟台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