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免除城市(含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重要意义
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山东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了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好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山东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实现免费教育。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好。
二、主要内容
(一)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除杂费的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城市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免除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共同承担。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4:6;滩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6:4;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8:2。市与县经费分担比例由设区市确定。
(二)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各级政府在落实免除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要足额拨付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7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以满足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需求。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
(三)继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省政府”一费制”规定执行,免费教科书不包括教辅材料。对寄宿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
(四)免除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标准。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标准,按城市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执行。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落实分担责任。各市、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资金。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把政策落实情况分别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
(二)强化资全管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方面开支。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严格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行为。全面清理规范现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收费政策,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借读费、寄宿学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各项收费,并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将免收的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校长和政府领导的责任。
(四)大力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城市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超编和不合格教职工,加强师资培训,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学和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数酰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招标采购。加强教辅资料管理,学生自愿购买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收费、统一组织征订。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学标准,制止豪华学校建设,加快城市薄弱学校建设,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防止学生向少数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过度集中,促进教育公平。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教育综合改革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免除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