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处罚决定书 日期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1 | 烟市监行处字〔2021〕3号 | 龙口三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炭烤鱿鱼丝案 | 当事人生产销售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的炭烤鱿鱼丝12箱,涉案货值3360元,违法所得60元。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龙口三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91370681705878008R | 刘立武 | 2020/1/26 |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8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80060.00元。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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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061H/2021-34832 | 成文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食品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