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烟台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日益繁荣和居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餐饮业发展较快。《办法》实施前统计,市区各类餐饮企业、网点、单位食堂、食品加工厂约8000余家,每天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约150吨。由于餐厨废弃物具有特殊再生利用的价值,在缺乏必要管理措施的情况下,一些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将其卖给餐厨废弃物收购人,致使餐厨废弃物流入城市周边的养殖场,或者提炼加工成“泔水油、地沟油”,重新回到餐桌。造成环境污染,影响食品安全。因此,制定出台《办法》,有效规范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我市采取BOT模式投资1.2亿元建设的餐厨垃圾处理工程于2015年5月正式运行。对餐饮、食品加工企业进行规范管理,杜绝餐厨废弃物的非法收运和加工,才能保证烟台市餐厨垃圾处理工程能够高效运行,切断“地沟油”、“泔水猪”产业链是关键。
二、决策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反复调研和修改,于2013年3月完成《办法》初稿,经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初步审核,2013年5月在市政府法制网和市城管局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3年7月至8月,经市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畜牧、公安、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会签,市法制办进行了形式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原《烟台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9月1日施行后,已于2019年8月31日有效期截止。新《烟台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目的意义
办法明确了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区两级政府、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生产运输企业、处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实现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对保障食品安全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适用范围
结合当前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本《办法》适用的区域定位于烟台市区,即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各县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的管理。
本《办法》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都制定了明确的规程和标准,从源头上把餐厨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由特许经营的单位进行密闭收运、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办法》要求服务单位编制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确保收运、处置工作正常运转。按照根据住房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建城〔2012〕89号),《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特许具备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区域开展服务。餐厨废弃物收运方式和服务单位由各区确定。
(三)关于餐厨废弃物的处理费用。
为了减轻餐饮企业的负担,减少管理阻力,本《办法》未专门开征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各区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日常管理。各区政府承担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相关费用。由于餐厨废弃物处理场由市统一建设,处置费由市财政与各区进行结算。
(四)明确了部门职责。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城市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市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管、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