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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76E/2020-48797 主题分类: 劳动_人事_监察,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7-13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居民就业 实施细则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保居民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保居民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人社字〔2020〕90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市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六保三促”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16号),我们制定了《烟台市保居民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快速落地、早见成效。

各类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要追回冒领资金,并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经办单位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加强信息比对,确保资金安全。已纳入失信企业和个人名单的,不在各类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各级经办机构要将承担资金支出事项的科室及联系电话在网上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咨询。各区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保居民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一、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主要内容

2020年3月1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每招用1人,给予最高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同一名高校毕业生的只补贴1次。

(三)具体实施意见

1.中小微企业在3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与招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满1个月,并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签订就业协议的,即可按规定申请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规定时间内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应采取数据比对、实地查看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

2.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下同)。

3.中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下同)。

(三)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四)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提交《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单),毕业生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签订的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是否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否发放过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信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核查。经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延长职业介绍补贴和向招聘专员购买就业服务期限

(一)延长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政策主要内容

将职业介绍补贴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3、具体实施意见

2020年6月30日之前的职业介绍补贴,仍按照《烟台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烟人社字〔2020〕28号)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职业介绍补贴,按照申报补贴时当月用人单位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的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人数确定。

4.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5.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照烟人社字〔2020〕28号文件执行。

(二)延长向招聘专员购买就业服务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招聘专员

2.政策主要内容

将向招聘专员购买就业服务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3、具体实施意见

2020年6月30日之前的向招聘专员购买就业服务,仍按照《烟台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烟人社字〔2020〕28号)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按照申报补贴时当月用人单位为招聘专员介绍的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人数确定。

4.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5.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照烟人社字〔2020〕28号文件执行。

三、顺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适用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二)政策主要内容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三)具体实施意见

对2020年2月到12月期间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2020年2月到6月期间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大型企业等,其享受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限不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本细则印发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已经发放的,顺延期间予以抵扣。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单位在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社会保险补贴。顺延期间退休或离职的,顺延至退休或离职前最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烟台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烟人社字〔2020〕28号)有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四)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五)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临时性公益岗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一)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各县市区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卡点值守、社区服务等临时性公益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四)补贴标准、期限和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补贴标准和期限由各区市自行制定。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

(一)适用对象

省、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

(二)主要内容

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向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当地财政视成效给予奖补。

(三)具体实施意见

1.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入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并开展正常经营的,1年内免缴房租费,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1年内实际免缴的房租费给予奖补,每个入驻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免缴房租费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所需资金从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2.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入驻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并开展正常经营的,1年内免缴房租费,由各区市科技部门按照按照1年内实际免缴的房租费给予奖补,每个入驻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免缴房租费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所需资金从各区市科技相关经费中列支。

3.上述规定,自2020年6月5日起执行。

(四)申请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奖补资金,提交《免缴房租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3)《免缴房租奖补资金明细表》(附件4)、加盖双方公章的房租免缴协议书、创业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址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应届毕业生创业实体免缴房租期间的财务报表(小微企业提供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明细账),预收房租的还需提供房租收取证明(发票复印件加盖印章)、退费证明(财务报表或银行流水)。

2.大学科技园的补贴发放流程及所需申报材料由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附件: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表.docx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docx

          3.免缴房租奖补资金申请表.docx

          4.免缴房租奖补资金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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