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鲁医保发〔2020〕47号文件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0〕40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省医保局、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该文件中“五、最低缴费年限”和“六、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退休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规定的男25年、女2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可在退休时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齐(补缴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自申报退休手续当月起,三个月内完成补缴的,自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申报退休手续三个月完成补缴的,自补缴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需补缴年限大于5年且无力一次性完成补缴的,可分两次进行补缴:首次需补缴5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到账后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剩余部分自首次补缴之月起12个月内完成,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二次补缴的,中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首次补缴金额不退费;超期完成二次补缴的,自二次补缴到账次月起按规定恢复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医疗费用不补报。在完成首次补缴手续后、二次补缴手续前死亡的人员,不再办理二次补缴手续,首次补缴金额不退费。
二、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
已按规定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本人自愿,可在户籍所在地区市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要求,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齐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烟医保发[2020]40号-转发鲁医保发47号文件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