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每位携带人每次入境仅限携带1只宠物,携带人须在现场填写《携带入境宠物(犬、猫)信息登记表》(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附件3)。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当在入境口岸海关接受现场检疫,海关依据证书核验、现场检疫、隔离检疫结果,对宠物作放行、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 ⬇️ 官方检疫证书须包含的内容 ⬇️ 海关对个人携带入境的宠物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实施分类管理。入境宠物满足以下三类条件的,可免于隔离检疫,现场直接放行: 1来自于指定国家或地区(新西兰、澳大利亚、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美国夏威夷、美国关岛、牙买加、冰岛、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葡萄牙、瑞典、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现场检疫合格。 2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海关总署采信实验室(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附件2)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 IU/ml以上)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3携带宠物属于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携带人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宠物须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口岸名单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附件4),并在海关指定的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30天。隔离检疫期间,宠物原则上不允许被带出隔离场所。如宠物出现异常健康状况,海关应及时通知携带人。经携带人申请,海关可以允许宠物诊疗机构进入指定隔离场所的指定区域诊疗;相应诊疗项目无法在指定隔离场所内完成的,宠物在满足诊疗条件和海关监管要求的机构实施诊疗,海关对诊疗过程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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