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印发《烟台市2020年空气质量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环委〔2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
现将《烟台市2020年空气质量达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
关于印发《烟台市2020年空气质量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巩固我市空气质量达标成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圆满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市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力争所有县市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二、重点任务与措施
(一)深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1.推进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综合考虑VOCs活性物质、有害物质、恶臭物质等的协同控制,以源头防治、无组织减排和末端有效运行为重点,严格对照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要求,落实VOCs治理任务。建立VOCs重点管控行业企业名录,引入“编制方案-专家评估-跟踪推进”的“一厂一方案”治理模式,深化重点企业VOCs治理效果。2020年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253家企业VOCs深度治理(附件2),树立样板示范工程20个(附件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落实)
2.开展VOCs重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一轮VOCs专项检查,达不到整治标准的统一纳入VOCs深度治理项目,提升全市VOCs综合治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试点开展臭氧错峰生产。在臭氧污染较重的5-9月份,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相关生产工序,汽修喷涂行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及有机液体散货码头,建筑和市政领域使用有机溶剂作业工程等实施错峰生产、装卸,通过错峰减排,削减重点时段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30%以上,全市臭氧污染天数同比减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二)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严格落实《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推进燃料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以钢铁、建材、铸造等行业为重点,在逐一核查的基础上,于5月底前修订完善工业炉窑管理台账,分别按照淘汰取缔、清洁替代、深度治理的要求,明确分类整治内容和进度安排,9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负责)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
1.加大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力度。各县市区要在主要货运通道设立路检路查检测站(点)不少于1个,每月至少开展1次路检路查,持续完善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等相关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对上路行驶超标车辆依法处罚,并强制维修。(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2.加强“用车大户”监管。以重型柴油车为重点,对“用车大户”(自有或使用2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开展机动车排放入户抽测,12月底前各县市区入户检查的重型柴油车不少于100台。将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用车大户”的不良信息,纳入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3.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煤炭、矿石、建材等运输“转公为铁”“转公为水”,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推动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2020年底前,龙口道恩集团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烟台车务段按职责负责)
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5月底前,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使用不达标或未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函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5.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对加油站开展油品质量抽查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负责)
(四)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1.严控建筑和道路施工扬尘污染。所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全市规模以上工地需在开工前安装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住建部门联网。长距离线性工程施工,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凡未按照要求落实扬尘管控措施的,一律停工整改、依法处罚,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2.加强渣土监管。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对发现的不达标渣土车按照“七定、七统一”(即:定车、定人、定速、定载、定时、定路、定道,统一外观颜色、统一密封装置、统一喷涂单位标识、统一喷涂醒目的车辆号牌放大号、统一安装安全警示标识、统一安装定位系统、统一安装转弯倒车声响提示装置)要求限期整改,约谈企业和个人车辆负责人员,针对问题和“七定、七统一”要求整改,签订责任状。建立渣土联合监管机制,每月至少开展1次渣土联合专项执法,对市区施工工地较为集中地区,开展渣土车夜间运输集中整治,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3.全面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加大对城市主次干道、主要支路洒水(每天3次)、喷淋、雾炮等作业力度,提高道路机扫率和冲洗比例。城区重点主干道需采用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每周1次高压冲洗),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各县市区需配备高压冲洗车、真空吸尘车、雾炮降尘机等除尘抑尘设备。对扬尘污染严重的重点区域和路段,定期采用真空吸尘车进行清扫,严禁干法清扫。(市城管局负责)每月开展城区主要道路走航监测并公开通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加强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控制。各部门对照工作职责,全面排查土石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主次干道两侧、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社会停车场等区域裸土覆盖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裸土点源整治方案,形成整治清单,6月底前,实现全市建成区裸土100%绿化硬化或覆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5.加强工业扬尘无组织排放管控。制定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强化堆场封闭、防风抑尘和环保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工业扬尘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未达到扬尘控制技术导则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开展矿山扬尘污染治理,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爆破环节采取中深孔微差爆破等低尘爆破技术,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采取雾炮、洒水作业等措施全力降尘;破碎、筛分等加工环节采取封闭式作业,配备布袋除尘或湿式喷淋设施;矿石存储要设立存储区,实施分类分区存储,存储区应配备固定式湿式喷淋设施。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开展生态修复,年内完成露天矿山修复工程62个。(附件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7、强化露天焚烧管理。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建立完善巡查报告、通报制度,加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按职责负责)
(五)推进散煤综合管控
1.建立散煤网格化监管机制。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市、县、乡、村四级散煤管控包干责任制,确保所有地区散煤监管全覆盖、无盲区,5月底前建成散煤网格化监管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
2.加强散煤经营企业整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销售、运输、使用劣质散煤活动,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及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的行为。(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六)开展港口大气污染综合整治
1.深化港口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港口装卸、转运、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控制,从事易起尘货物装卸的港口应采取硬化、围挡、喷淋、遮盖、密闭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2020年底前,烟台港芝罘区港区、西港区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市生态环境局)
2.优化港口运输结构。大力推进海铁联运,大幅提升烟台港水路及铁路集疏港运量,减少柴油货车集疏港运量,2020年采暖季前,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市交通运输局、烟台车务段、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负责)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港口用车企业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西港区和龙口港区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示范项目。(市交通运输负责)
3.加强港区内车辆与港作机械监管。建立港区车辆与港作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制定车辆与港作机械淘汰计划,2020年底前力争全部淘汰有明显可见烟的港口作业机械和港区内车辆。每季度至少对港作机械“冒黑烟”情况开展1次的督查执法,严格杜绝港作机械冒黑烟现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4.加速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烟台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要求,完成岸电改造任务。(市交通运输局)
(七)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
1.抓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健全完善预报会商机制,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符合预警发布条件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降低重污染天气对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负责)
2.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国家、省最新应急减排要求。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防止“一刀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加大减排力度。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对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减少秋冬季工业排放,组织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4.强化监管手段。6月底前,建成企业排污智能管控系统,实现全市300家企业用电情况实时监控,配合现场核查,加强对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及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市气象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面推进空气质量达标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各行各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将定期汇总任务完成情况并通报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对任务进度严重滞后、大气污染问题多发频发、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反弹严重、环境问题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参照国家、省、市量化问责办法实施量化问责。对空气质量达标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
(三)强化执法监管。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开展高强度行业内联合执法。重点针对工业VOCs治理、工业炉窑整治、扬尘污染防治、移动源、散煤和港口污染防治等年度重点任务,开展集中专项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根据分工开展执法行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立查立改,确保按目标、按时间、按进度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做到属地管理部门自查,部门责任明确。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展开巡查督导。
(四)加大财政投入。建立VOCs等高效治理奖补机制,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综合治理项目按减排效益给予补贴。
(五)建立责任清单。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制度。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将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要求,未依法依规落实行业规范的,按规定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六)加强宣传引领。大力营造全面治气的浓厚氛围,丰富宣教形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有企业模范带头作用,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倡导绿色出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动全社会理解、支持、宣传、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烟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