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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成文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5-19
发文机关: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有效性: 2022-06-19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自然资源领域 失信管理 统一登记号: YTCR-2020-0150001
标题: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和规范烟台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和规范烟台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烟自然资规规〔2020〕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和规范烟台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19日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和规范烟台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惩戒失信、褒扬诚信,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持续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自然资源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关于印发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通过建立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失信信息的认定、惩戒、退出,着力解决扰乱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的自然资源领域失信问题,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

2.坚持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坚持“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严格按程序审慎认定失信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3.坚持保护权益,鼓励修复。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失信名单的认定、发布、惩戒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失信行为。

(三)工作目标

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自然资源市场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建成,有效促进被惩戒对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普遍增强,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二、适用范围及责任主体

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相对人,其失信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管理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本级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失信信息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失信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自然资源领域基础信用数据库,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室负责具体工作。

三、失信信息认定标准

(一)失信异常名单

经查实,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自然资源领域失信异常名单。

1.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时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等。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督促整改或催缴仍不整改到位的。

2.未依法取得或违反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行为。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手续,非法占用、转让或倒卖建设用地;未依法取得或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及验收确认书等,擅自实施开发建设或改变土地用途;未依法取得或违反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施地质勘查或矿山开采。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督促仍不整改到位的。

3.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在办理涉及土地、规划、矿产、测绘、林草资源、不动产登记等行政审批环节中,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成果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相关活动;超越资质登记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督促仍不整改到位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失信异常名单的情形。

(二)失信黑名单

经查实,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自然资源领域失信黑名单。

1.在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决定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恶劣的。

2.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且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催告多次仍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3.宗地经批准调整建筑面积、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催缴多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又拒不缴纳的。

4.欠缴土地出让金超过合同约定60日,或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造成事实拖欠超60日,经依法催缴多次仍不缴纳的。

5.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影响恶劣的。

6.采取行贿、恶意串通或哄抬地价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影响恶劣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情形。

四、失信信息认定及修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本级失信信息的认定、发布,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集告知。失信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各科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符合列入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管理范畴的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向相关行政相对人书面出具《拟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告知书》(附件1)或《拟纳入失信黑名单告知书》(附件2)。

(二)异议处理。行政相对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拟纳入失信名单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由作出信息采集、认定的科室(单位)在接到陈述和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给予书面答复。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视为无异议。

(三)审查确认。科室(单位)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确认的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报失信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作出《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决定书》(附件3)或《纳入失信黑名单决定书》(附件4)。决定书中应注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等内容,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公示。失信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失信信息进行汇总,形成《失信异常名单公示表》(附件5)、《失信黑名单公示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及数据库录入等工作。失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个月修订发布一次。纳入失信异常名单期限为2年,纳入黑名单期限为3年,到期后从失信名单中移除。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五)信息修复。被列入失信信息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如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或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报《拟解除失信信息申请表》(附件7),经失信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实达到整改标准后,从失信信息名单中解除。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披露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应报送国家安全部门审核。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失信信息自行认定、发布。

五、惩戒措施

(一)对纳入失信异常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以下公示及信用惩戒措施:

1.在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其整改消除不良行为。

(二)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以下公示及信用惩戒措施:

1.加大公开披露和曝光力度。在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根据《烟台市建立诚信“红黑榜”发布及联合奖惩制度工作方案》(烟信用办〔2016〕1号)有关规定,将市本级失信黑名单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文明办。县级失信黑名单按当地信用管理规定报送至有关部门;

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监管的级别、强度和频次;

3.依法限制或禁止惩戒对象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4.从严审核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

5.限制参加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金支持项目;

6.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六、协调运转

按照“分别采集、集中审核、统一发布、联合惩戒”的原则,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失信信息数据库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失信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失信信息的发布、监督、管理及投诉处理。各科室(单位)要加强沟通、相互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失信信息采集、告知以及审查确认工作,并落实惩戒措施。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应在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事前主动查询,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严格落实信用惩戒措施。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9日。原《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国土资源领域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烟国土资源字〔2018〕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拟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告知书.docx

          2.拟纳入失信黑名单告知书.docx

          3.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决定书.docx

          4.纳入失信黑名单决定书.docx

          5.失信异常名单公示表.docx

          6.失信黑名单公示表.docx

          7.拟解除烟台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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