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今年年初,有企业向市政府反映在办理企业相关登记变更手续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阻碍,导致企业经营地和纳税登记地不一致问题无法解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收到企业反映的问题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企业跨县市区迁移长效机制。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有序流动长效机制,激发市场活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通知》主要坚持优化营商环境、依法科学行政、规范利益分配等三项基本原则,并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办法等现行制度保持统一和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施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文件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商事制度改革,引导县市区转变思想,积极作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资源要素按照市场化原则自由流动,实现企业发展、经济发展与财政发展的良性互动。
四、重要举措
《通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各县市区站在服务全局、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角度,促进资源要素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流动,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对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正常迁移设置各类障碍。
二是及时办理登记变更。企业登记审批部门、税务部门要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迁移企业办理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不得变相限制企业正常迁移。
三是规范财力补偿机制。因企业跨县市区迁移对迁出地财力造成影响的,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税成分成或定额方式给予财力补偿,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体制结算办理,减少企业迁移对迁出地财政运行的不利影响。
四是调整财政收入基数。企业迁移后,市财政在计算各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时,相应调整迁出地和迁入地上年同期收入基数,确保收入核算科学、准确。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阻碍、干扰企业正常迁移,以及违规从其他县市区争拉税源的,按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