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1415/2020-29109 成文日期: 2020-04-21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组配分类: 教科文卫

第170413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04-23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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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平、李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了人们多样的医疗需求,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等问题。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工作,将其发展纳入《烟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烟政发〔2016〕10 号)和《烟台市“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烟政发〔2018〕8 号),为社会力量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医疗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推动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发展。但民营医院发展中仍然存在总体数量多但层次较低、服务能力与水平整体较弱、社会信誉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2019年,我委根据省卫健委部署要求,以省卫健委等七部门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及“问政山东”“问政烟台”曝光医疗问题为导向,在全市开展基层和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基层和民营医疗机构,特别是开展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等科目的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行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在诊疗活动中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和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等,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严厉打击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行为,共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行为342件,罚款169.85万元。

您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总编号:1704132)里提到“心电图检查报告单上没有签字”的行为,认为属于非原则性错误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健康的行为,希望能够适当批评,而不是给予行政处罚,我们对此表示理解。但心电图检查报告单等医疗文书的规范书写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服务量逐年上升,患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医疗文书其不仅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依据,更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其规范书写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来予以约束,要求依法严格执行。为保证医疗文书的真实、完整,有效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国务院于2018年公布施行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例资料。如违反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比如您提到的“心电图检查报告单上没有签字”的这种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和第二十九条“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的规定,此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应当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给予行政处罚。作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是法定职责,必须履行,在处罚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会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对照裁量基准的要求,给予适当的处罚,也请您理解。

针对您提出的意见,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组织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情况专项督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活动,联合市公安局开展2020年度医疗市场整治“亮剑风暴”集中执法行动,及时发现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把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者要充分提高认识,民营医疗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反响强烈,专项监督检查并不是针对民营医疗机构,而是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民营医疗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改善和提高公信力,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更是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保护。希望业务量大、技术精湛的民营医疗机构发挥带头作用,自觉维护行业形象,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诚信办医,全面提高民营医院的社会信誉度,让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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