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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4590/2020-32193 成文日期: 2020-04-20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 烟台市省公费师范生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04-22      来源: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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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11月印发《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9〕1号),并鼓动各地市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市省公费师范生管理,制定此文件。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是实施对象。为按照《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定向烟台市就业的学生,简称省公费师范生。

第二部分是工作职责。主要对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界定。

第三部分是培养期管理。为省公费师范生建立个人培养期档案,实行培养期档案量化积分管理,分为年度考察、教育实习、激励加分三项,档案积分作为省公费师范生竞岗选聘重要依据。明确了一些其他事项。

第四部分是竞岗选聘。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市教育局会同各区市组织做好省公费师范生竞岗选聘工作,主要包括公布岗位计划、考试选聘、考察体检、公示聘用、跨市就业等环节。

第五部分是服务期管理。省公费师范生按照《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和签订的就业协议履行服务,服务期管理以各区市为主。省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根据区市工作安排,在当地教育系统内流动。

第六部分是激励措施。省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表现优异的,可享受一定的激励措施。包括升学和继续教育,实习指导等。

第七部分是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和省公费师范生签署的协议书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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