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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0-43624 主题分类: 劳动_人事_监察,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4-10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保险 减免 精准划分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政办字〔202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0〕52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和具体适用对象

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减免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免征政策终止月份为2020年6月,减半征收政策终止月份为2020年4月。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和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因公布职工平均工资而调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参保单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含非独立法人的直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部分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集体企业。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部门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部队单位无军籍职工、由财政资金直接缴费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免期之前应同时参加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7月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精准划分参保单位所属类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民政、银保监等部门要按照鲁政字〔2020〕52号文件中确定的职责分工,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划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类型,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名单;对无法通过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2020年2月之前最后一个缴费月的申报缴费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标准”有关规定,暂列为大型企业类型。划型结果(减免期限和费率)要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告知。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应于2020年4月申报缴费之前提起变更申请。对无法查实企业类型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暂按单位申请(告知承诺书)进行划型。最终划型结论待疫情结束后最终确认,并按最终确认的单位类型执行减免政策,已征收的社保费多退少补。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划型结果原则上不做变动。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参保单位分类名单,精准执行减免政策,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三、稳妥做好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

2020年2月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有明确退费渠道的直接办理退费;无明确退费渠道的,经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协商,可冲抵以后月份缴费,也可由参保单位提供退费渠道后办理退费。要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及时退还到账,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2020年2月、3月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份完成征收的,不收取滞纳金。

四、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的首个缴费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于2020年年底前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五、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六、推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社会保险待遇落实

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要确保参保缴费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自2020年4月起,将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

七、持续加强风险防控管理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公布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业务咨询电话和业务经办监督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八、有关工作要求

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减免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落实落细各项政策。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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