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16条自动化活性染料原浆生产线,设计产能为14750t/年活性染料原粉的染料原浆(中间产品);建设6套喷雾干燥塔(处理能力为4套2t/h,2套3t/h),用于生产14750t/年活性染料原粉;翠蓝色基生产线,设计产能为247t/a(折纯量)(中间产品);建设中间体2-甲氧基-5-乙酰氨基苯胺(还原物)生产线,设计产能为6000t/a(折纯量);2-溴-4-硝基-6-氯苯胺生产线,设计产能为2000t/a(折纯量)。 新建活性炭再生系统、热解炉、导热油锅炉(2t/h,燃料为天然气),配套建设供水、供电、供热等辅助工程,建设工艺废气处理系统等环保设施,同时对现有罐区围堰进行改造,将3个罐区围堰改建成2个。 项目建成后生产活性染料14750吨/年,其中4550吨/年高档活性印花染料(13种)、10200吨/年高档活性染色染料(18种);8000吨(折纯量)染料中间体(其中甲氧基-5-乙酰氨基苯胺6000吨/年,2-溴-4-硝基-6-氯苯胺2000吨/年)。 二车间染料原合成工序年工作300天,还原物(甲氧基-5-乙酰氨基苯胺)生产线年工作242天,2-溴-4-硝基-6-氯苯胺生产线年工作290天,翠蓝色基生产线年工作57天,项目生产期间生产工人实行四班三运转,每班工作8小时。 | 1. 水环境影响 一车间甲醇-氯化钠废水、一车间甲醇-醋酸镁废水、溴氯苯胺废水、翠蓝色基废水及其他废水(染料合成浓缩排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和车间尾气吸收废水)等五类废水分类预处理后,排入新建生化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和初期雨水依托厂区现有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尾水、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排污水一并经厂区废水总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染物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化工产业园区污水管网排至北沟镇综合污水处理厂。 2、大气环境影响 一车间废气:催化加氢工序反应泄压废气及后续充氮气置换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后经P1排气筒(28m)排放,其他工序废气收集处理后经P2排气筒(28m)排放,P1、P2排气筒废气污染物处理效率均大于90%。P1排气筒甲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P2排气筒甲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一车间制氢工序产生的尾气(主要为CO)进入导热油锅炉燃烧后经排气筒P3(28m)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 二车间废气:投料粉尘废气、反应釜放空废气、重氮化工段副反应产生的NOx、刺激性气味气体经收集处理后经二车间顶部排气筒P4(30m)排放。排气筒P4颗粒物、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标准, 颗粒物、NOx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HCL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十车间废气:翠蓝色基工艺废气、2-溴-4硝基-6-氯苯胺生产工艺废气、染料干拼混工序粉尘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经十车间顶部排气筒P5(28m)排放。排气筒P5颗粒物、SO2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HCL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HBr排放浓度须参照执行的《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标准要求。 三车间废气: 6套喷雾干燥塔干燥废气分别经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设施共计6套,尾气分别经P6(36m)、P7(19.9m)、P8(45m)、P9(45m)、P10(36m)、P11(19.9m)排气筒排放。P6~ P11排气筒SO2、NOx、烟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标准。少量刺激性气体以臭气浓度表征,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活性炭再生系统废气、热解炉废气均进行收集处理,经P12排气筒(35m)排放;废水处理蒸发系统产生的VOCs不凝气送入活性炭再生系统二燃室燃烧后,经排气筒P12排放。P12排气筒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标准,HCL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5—2019)表1标准,二噁英须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生化污水处理站废气:新建生化组合池、调节池和超滤池等产生恶臭气体的构筑物加盖,污水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有机废气经收集后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尾气依托现有工程32m排气筒P13(出口内径1.15m)排放;IC厌氧池产生少量甲烷气体,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再生系统二燃室燃烧。 P13甲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标准限值,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限值;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 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建立台账,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挥发性有机液体传输、接驳与分装过程,有机废气收集、传输与处理等环节,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相关要求进行。甲醇、HCL、NOx和颗粒物厂界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规定;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控点浓度限值。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 5.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