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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0-23943 成文日期: 2020-04-15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4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04-10 14:15 信息来源: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410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410-2020年416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6632116

  传真:0535-6632116

  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

    邮编:264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烟台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750吨染料及中间体项目

蓬莱市

烟台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烟台胜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16条自动化活性染料原浆生产线,设计产能为14750t/年活性染料原粉的染料原浆(中间产品);建设6套喷雾干燥塔(处理能力为4套2t/h,2套3t/h),用于生产14750t/年活性染料原粉;翠蓝色基生产线,设计产能为247t/a(折纯量)(中间产品);建设中间体2-甲氧基-5-乙酰氨基苯胺(还原物)生产线,设计产能为6000t/a(折纯量);2-溴-4-硝基-6-氯苯胺生产线,设计产能为2000t/a(折纯量)。

新建活性炭再生系统、热解炉、导热油锅炉(2t/h,燃料为天然气),配套建设供水、供电、供热等辅助工程,建设工艺废气处理系统等环保设施,同时对现有罐区围堰进行改造,将3个罐区围堰改建成2个。

项目建成后生产活性染料14750吨/年,其中4550吨/年高档活性印花染料(13种)、10200吨/年高档活性染色染料(18种);8000吨(折纯量)染料中间体(其中甲氧基-5-乙酰氨基苯胺6000吨/年,2-溴-4-硝基-6-氯苯胺2000吨/年)。

二车间染料原合成工序年工作300天,还原物(甲氧基-5-乙酰氨基苯胺)生产线年工作242天,2-溴-4-硝基-6-氯苯胺生产线年工作290天,翠蓝色基生产线年工作57天,项目生产期间生产工人实行四班三运转,每班工作8小时。

1. 水环境影响

一车间甲醇-氯化钠废水、一车间甲醇-醋酸镁废水、溴氯苯胺废水、翠蓝色基废水及其他废水(染料合成浓缩排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和车间尾气吸收废水)等五类废水分类预处理后,排入新建生化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和初期雨水依托厂区现有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尾水、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排污水一并经厂区废水总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染物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化工产业园区污水管网排至北沟镇综合污水处理厂。

2、大气环境影响

一车间废气:催化加氢工序反应泄压废气及后续充氮气置换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后经P1排气筒(28m)排放,其他工序废气收集处理后经P2排气筒(28m)排放,P1P2排气筒废气污染物处理效率均大于90%P1排气筒甲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P2排气筒甲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一车间制氢工序产生的尾气(主要为CO)进入导热油锅炉燃烧后经排气筒P328m)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

二车间废气:投料粉尘废气、反应釜放空废气、重氮化工段副反应产生的NOx、刺激性气味气体经收集处理后经二车间顶部排气筒P430m)排放。排气筒P4颗粒物、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标准, 颗粒物、NOx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HCL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十车间废气:翠蓝色基工艺废气、2--4硝基-6-氯苯胺生产工艺废气、染料干拼混工序粉尘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经十车间顶部排气筒P528m)排放。排气筒P5颗粒物、SO2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HCL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HBr排放浓度须参照执行的《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标准要求。

三车间废气: 6套喷雾干燥塔干燥废气分别经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设施共计6套,尾气分别经P636m)、P719.9m)、P845m)、P945m)、P1036m)、P1119.9m)排气筒排放。P6~ P11排气筒SO2NOx、烟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标准。少量刺激性气体以臭气浓度表征,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活性炭再生系统废气、热解炉废气均进行收集处理,经P12排气筒(35m)排放;废水处理蒸发系统产生的VOCs不凝气送入活性炭再生系统二燃室燃烧后,经排气筒P12排放。P12排气筒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标准,HCL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5—2019)表1标准,二噁英须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生化污水处理站废气:新建生化组合池、调节池和超滤池等产生恶臭气体的构筑物加盖,污水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有机废气经收集后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尾气依托现有工程32m排气筒P13(出口内径1.15m)排放;IC厌氧池产生少量甲烷气体,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再生系统二燃室燃烧。 P13甲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中标准限值,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限值;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1II时段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

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建立台账,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挥发性有机液体传输、接驳与分装过程,有机废气收集、传输与处理等环节,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相关要求进行。甲醇、HCLNOx和颗粒物厂界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规定;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控点浓度限值。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

5.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烟台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染料中间体技改项目

蓬莱市

烟台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纵横德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技改项目对现有“年产30000吨精细化工中间体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四车间一座,设置生产线17条;将现有五车间已有的10条生产线拆除淘汰,其它生产线相关设施全部搬迁至七车间内并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后七车间共设置19条生产线;将八车间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4条生产线拆除淘汰,新增6条生产线,技改后八车间共设置16条生产线。项目建成达产后,年新增染料中间体产能9395吨。技术改造主要内容包括:

 (1)在现有“八车间”东侧新建“四车间”一座。在“四车间”内新建单氰(N-氰乙基苯胺)生产线4条,设计(折纯)产能3600t/a;新建双氰(N,N-氰乙基苯胺)生产线2条,设计(折纯)产能600t/a;新建盐酸盐(间氨基乙酰苯胺盐酸盐)2条,设计(折纯)产能3600t/a;新建367偶合组份(3-乙酰氨基NN-二甲氧基乙基苯胺)生产线2条,设计(折纯)产能100t/a;新建343偶合组份(3-甲磺酰胺基-NN-二乙基苯胺)生产线1条,设计(折纯)产能250t/a;新建苄基物生产线6条、设计(折纯)产能3500t/a

(2)将现有“七车间”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产的3条溴氨酸生产线拆除淘汰不再建设;将现有“五车间”内已有的10条苄基物生产线设施拆除淘汰,将现有“五车间”内相关生产设备全部搬迁至“七车间”内并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现有“五车间”淘汰废弃;在“七车间”内设置间氨基乙酰苯胺生产线1条,设计(折纯)产能500t/a;设置苯乙基苯胺(N-氰乙基-N-苯乙基苯胺)生产线2条,设计(折纯)产能150t/a;设置N-乙基-N-苯甲酰氧乙基苯胺生产线2条,设计(折纯)产能600t/a;设置氰乙基间甲苯胺(N-乙基-N-氰乙基苯胺间甲苯胺)生产线1条,设计(折纯)产能200t/a;设置A017酯化液(3-乙酰氨基-NN-二甲氧基羰甲基苯胺)生产线2条,设计(折纯)产能600t/a;设置N-乙基-N-氰乙基苯胺生产线1条,设计(折纯)产能1500t/a;设置PL01(苯磺酸-3-氨基苯酯)生产线6条,设计(折纯)产能600t/a;设置N-/乙基吡啶酮生产线2条,生产PL02(3-氰基-4-甲基-6-羟基-N-甲基吡啶酮)PL03(3-氰基-4-甲基-6-羟基-N-乙基/异丙氧丙基吡啶酮)PL06(3-氰基-4-甲基-6-羟基-N-/乙基吡啶酮)3个类别产品,其中PL02设计产能800t/aPL03设计折纯产能300t/aPL06设计折纯产能800t/a;设置Z019酯化液(2-甲氧基-5-乙酰氨基-N,N-二甲氧基羰甲基苯胺)生产线2条、设计(折纯)产能1000t/a

(3)依托利用现有“八车间”并进行技术改造:将车间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产的4条还原物生产线拆除淘汰不再建设;对间二乙基物生产线进行优化及扩建,扩建后共包括9条生产线(其中包括氧化镁工艺5条和氨水工艺4),设计(折纯)产能2500t/a(其中包括氧化镁工艺产能944t/a和氨水工艺产能1556t/a);对现有5条二烯丙基物生产线进行优化,并扩建二烯丙基物生产线1条,技改后共包括6条生产线,设计(折纯)产能2500t/a;新建二乙基还原物(2-甲氧基-5-乙酰氨基-N,N-二乙基苯胺)生产线1条,设计(折纯)产能400t/a

1.大气环境影响

四车间、七车间、八车间废气分别经各车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集中经七车间顶部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32m、内径1.15m。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1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限值;氯化氢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限值;甲醇和丙烯腈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中标准限值,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限值;溴乙烷、氯丙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中标准限值;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1II时段标准限值。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经132m高、内径1.15m排气筒排放。废气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1II时段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

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建立台账,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挥发性有机液体传输、接驳与分装过程,有机废气收集、传输与处理等环节,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相关要求进行。颗粒物、HCL、甲醇、丙烯腈厂界值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规定;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NH3H2S、恶臭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废水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要求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化工产业园区污水管网排至北沟镇综合污水处理厂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

5.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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