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查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年份为普查年份。国务院于2019年10月31日印发《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实现的重要历史节点、人口发展进入重要转折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二、普查主要目标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全面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速建设制造业强市、海洋经济大市、宜业宜居宜游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普查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和完善未来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也为教育和医疗机构布局、儿童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工商业服务网点分布、城乡道路建设等提供决策依据,还是我市制定下一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口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
四、普查时点及普查表式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也要登记普查信息。
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和普查内容,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共有四种,第一种是普查短表,11 月1日-15日普查员将到全市所有住户实地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普查对象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第二种是普查长表,11月16日-30日按照国务院人普办抽中户清单,普查指导员将入户实地询问登记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经济活动、婚姻家庭、生育和住房等情况项目的普查长表信息。第三种是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以及入境目的、时间、身份或国籍、工作情况等项目。第四种是死亡人口调查表,是由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填报。
五、普查主要工作阶段
烟台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0月15日)。主要工作有:建立烟台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划分普查区域,开展普查试点,户口整顿工作,选聘、培训普查“两员”,采购普查设备,整理、收集部门行政记录,开展宣传工作等。以上工作都将在10月15日前全部完成,以确保普查摸底登记工作的如期进行。
二是摸底登记阶段(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主要工作有:组织普查摸底和短表登记,普查长表登记,数据比对复查,普查数据质量验收、事后质量抽查等。这是整个普查工作中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是工作量最大、动员力量最多的环节,是需要得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的支持和配合,进而直接决定我市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阶段。
三是数据汇总、发布、开发总结阶段(2021年1月-2022年12月)。主要工作有:汇总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主要人口数据,开发与共享普查数据资料,开展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对象应做好的配合工作
人口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也与个人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意义深远。普查对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隐瞒、伪造有关情况。在普查员入户登记普查信息时请提供家庭户口本,以便调查员准确界定本户应登记户籍人口。人口普查工作期待全市人民的支持与配合。
七、普查登记信息保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在普查全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公民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