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拆迁行为,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就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加强拆迁管理,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事关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中,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鲁政发[2000]48号)(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进一步加强拆迁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鲁政发〔2004〕49号文件要求,落实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通过理顺体制,完善机制,依法行政,有序推进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持续协调发展。
二、统筹兼顾,合理确定房屋拆迁规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认真编制拆迁计划,统筹安排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指导。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编制后,以县市区政府名义报市房产管理局汇总,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计委平衡后,以市政府名义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三、完善政策,正确履行拆迁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要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对现有拆迁政策规定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尚未制定与《条例》及我市相配套具体补偿标准的县市区,务必依报批程序于年内出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重置价、职工月平均工资等费用标准。要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事业性质的拆迁单位,原则上要改制,确需保留的,只能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拆迁,不得接受委托拆迁业务。目前仍与法规政策要求不相符的,要抓紧调整理顺和纠正,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职能。
四、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
(一)严格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要严格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加强拆迁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规拆迁单位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直至清出拆迁市场。
(二)严格拆迁项目许可制度。各县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拆迁许可制度,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项目必须做到“四合法、一到位”,即拆迁项目合法、拆迁程序合法、拆迁主体合法、补偿标准合法和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立项申请要件不全、未落实拆迁补偿资金和拆迁安置方案、安置房源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要规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未征用为国有土地之前,不适用《条例》。要加强拆迁工程安全管理,拆迁人或拆迁单位是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单位,在申办拆迁许可证时,应一并提报拆房安全措施备案,确保房屋安全拆除。
(三)严格规范房屋拆迁程序。房屋拆迁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执行许可、公示、评估、签订协议等法定程序。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房屋拆迁的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拆迁进度。在拆迁项目实施中,要根据拆迁项目规模确定合理的拆迁期限,不得以各种理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对达不成协议的,要严格限制强制拆迁。确需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并做好预案。未经行政裁决和听证,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严格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各县市区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规定,加强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示拆迁估价机构,严格按照估价规程,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严格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还可以向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成立并公布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承担委员会日常事务。
(五)认真做好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各县市区要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规定,依法办理拆迁行政裁决,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市区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成立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审定委员会,对市区拆迁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各县市也要健全工作机构,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拆迁行政裁决准确率和结案率。在裁决过程中,要把调解作为首要环节,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好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健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和安置用房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要大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加快用于拆迁安置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好拆迁中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在建设计划中,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确保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各县市区要按照《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烟政发〔2003〕33号)规定,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和“双困户”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
五、认真处理拆迁信访案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各县市区要加强房屋拆迁信访工作,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和拆迁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畅通市民和各界反馈意见的渠道,变群众上访为工作人员下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解决办法。通过解决拆迁遗留问题,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确保不再出现同类新的拆迁遗留问题。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要把加强拆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拆迁管理部门事权划分,妥善解决拆迁管理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经费。要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检查,落实拆迁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拆迁中出现的偏差,做到“三个不放过”,即:拆迁问题没有查实的不放过,拆迁纠纷没有处理的不放过,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放过。对拆迁违法违规行为和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坚决查处,对因拆迁管理不到位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一起要通报一起,直至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4年9月中旬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