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12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政策,妥善接收安置对象
(一)接收对象: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城镇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或因部队机构精简等原因,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被安排部分退役的士官。
(二)异地安置的条件:转业士官结婚满2年(从结婚登记日起计,至派遣单填写日止)的,凭《结婚证》、家属的户籍证明、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证明,可在家属户口所在地实行异地安置。
(三)在西藏边防部队服役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优秀士兵以上奖励的,可给予安置工作;服役期间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可根据情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可安排适当工作;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动或父母一方户口变迁的,退役士兵可随父或母在户口所在地安置工作。
(四)对城镇征兵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以《入伍通知书》为准)和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和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退伍义务兵,不作为安排对象,不予安置。
(五)已与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并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不再给予安置。
(六)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接收安置条件按新的规定执行,在新办法未施行前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加大改革力度,努力拓宽安置渠道
(一)强化政府调控,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经政府批准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计划要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有关部门在接到省级安置计划后的一个月内,要将本级的安置计划提交到安置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落实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对符合安置工作条件,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专项资金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置部门提交自谋职业申请书,与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合同。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可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2.5倍和1.5倍发放。市直按照义务兵和复员士官2万元、转业士官3万元的标准执行;各县市区的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第145号令)的要求,年内必须建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制度,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财政部门要将安置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三)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接收单位,经当地退役士兵主管部门批准,可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办法是:安置部门根据当年的安置计划,通知负有安置任务单位应接收的人数;接收单位在接到安置计划10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申请(注明全部转移或部分转移人数),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安置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状况和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等情况,在3日内给予审批;接收单位根据安置部门批准的转移人数,与安置部门签订《有偿转移安置退役士兵协议书》,送交公证部门公证,并按协议规定在10日内一次性交纳转移金。我市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凡有安置任务的,每少接收1名退役士兵,需缴纳有偿转移金8万元。各县市区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5至8倍收取。具体比例和数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四)实行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理论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高级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的义务兵实行优先安置;对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照顾。要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特、一等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落实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要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发至安置机关开出退役士兵行政介绍信的当月止。非组织原因不到分配单位报到上班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发至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当月止。
(六)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解决拒收问题。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应按照兵役法“由县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向拒收单位发出限期完成安置任务的通知书。对在限期内仍不能完成任务的拒收单位,由监察、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通知催办和专项督查后仍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按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七)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对农村退役士兵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拨出一定数额的专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民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确保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