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05-36286 成文日期: 2005-11-2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05年 第12号(总第29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处置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意见
烟政发〔2005〕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农村信用社围绕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积极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不断改善服务手段,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为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10月末,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10.57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9.08%;各项贷款余额达到213.28亿元,占全市贷款总额的19.4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121.02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的89%;今年前10个月,全市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余额36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额的24.22%,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但由于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大量不良贷款,严重制约了自身发展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对此,国务院、省政府多次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为解决好历史包袱问题,推动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实现改革目标,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集中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集中处置工作,根据“立足自身、政府扶持、搭建平台、部门配合、贷款置换、一社一策”的总体思路,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等政府主办的同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整体处置不良资产的运作平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当地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借款,等额收购当地农村信用社截至2005年9月末的部分或全部呆滞、呆账贷款(以下统称“两呆”贷款)。农村信用社逐年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回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农村信用社的回购资金逐年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用农村信用社上缴地方税金新增部分偿还。

二、处置方法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借款收购不良贷款。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的“两呆”贷款,由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部分或全额收购。收购资金来源为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款金额与收购农村信用社“两呆”贷款的金额相同。借款期限根据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对回购“两呆”贷款的能力确定。借款利率按现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贷款归还以前,若遇基准利率调整,调低时利率随着下调,调高时执行原合同利率。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不良贷款收购及回购协议,将“两呆”贷款划转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农村信用社分别作相应账务处理并进行公告。

(二)收购后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委托当地农村信用联社代为管理和处置。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处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标的、委托期限、处置方式、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约定。

(三)偿还借款本金的资金来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借款本金,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偿还:一是委托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贷款收回的货币资金;二是农村信用社根据经营情况逐年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回购不良贷款。

(四)偿还借款利息的资金来源。各县市区要统筹地方财力,安排借款利息所需资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借款利息按年度计付,每年结息一次。

(五)还本付息专项资金的管理。还本付息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农村信用联社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不良贷款的清收、回购、还本付息等相关收支。

(六)农村信用社回购不良贷款及处置。农村信用社回购的不良贷款由农村信用社按政策规定核销。核销后的不良贷款,主要采取下列三种方式处置:一是通过法院、公安等执法部门清收;二是一次性打包处置;三是通过招标、专业清收、拍卖债权、风险代理等方式处置。

三、配套授信与政策扶持

(一)配套授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购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后,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力度,在确保支持好“三农”的基础上,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要给予重点扶持。

(二)政策扶持。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导收购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只是运作平台。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5〕34号和烟政发〔2004〕71号、烟政发〔2005〕64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贷款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特别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到位:

1.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好方案审查关,严禁借改制之机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

2.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土地抵债资产,涉及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实行先缴后返;凡政府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全部免收;涉及司法部门的各种费用,实行缓缴或按最低标准缴纳;涉及中介机构收取的有关费用,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50%以下收取。

3.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土地、房产抵押物,在取得债务人抵押物证件后,国土、房管部门可采取先备案、暂不办理交易过户,待最终处置变现时,按一次交易过户办理。

4.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符合呆账贷款核销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按政策规定回购核销。

5.对政府应承担的农村信用社归并城市信用社和基金会时接收的不良贷款,有关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定额补贴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可一次性补足。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是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推动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集中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为加强对集中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以分管县市区长为组长,财政、国资、国税、地税、人民银行、银监、法院、公安、房管、国土、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参加的集中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农村信用联社具体负责不良贷款集中处置有关工作的承办落实。

(二)积极稳妥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测算,合理确定置换数额,研究制定集中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实施方案。方案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良贷款数额较少的县市区,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各县市区集中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05年11月底前报烟台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不良贷款的收购工作要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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